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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 规定,上海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在多长时间内不注册会报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1 09:34: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在多长时间内不注册会报废

1年

上海房地产经纪人证书在多长时间内不注册会报废

2,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挂靠

你的经纪人证书借给该公司,该公司除了给已讲定的证书费以外,交易时,到场一次另外付给200元一单经纪人费用。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挂靠

3,关于上海房屋中介

上海居住房屋的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早于03年10月1日起就实行了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2.5%降低至现今的2%。新标准同时规定,居住房屋中介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目前,上海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基本上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屋中介经纪服务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物价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但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为了提高成交概率,自愿提高佣金的也可另行约定。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并未指导商业地产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的租赁服务居间收费,按目前惯例,商铺、办公房租赁出租方支付一个月、承租方支付50%的月租金,已很常见,这都需根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协商约定分摊方法。
这个数字不能确定.注册网上能查到的有52350家(包括郊区)还有其他黑中介.......还有个人等等......

关于上海房屋中介

4,关于上海二手房交易政策措施

房产中介行业的乱象一直影响着二手房交易市场。消费者的满意度也屡屡受到中介的“打击”,违规行为比比皆是。如今房产中介行业终于要进行“收骨头”了,七大部门联合印发相关管理意见规范行业行为。 严保房源信息真实 为了让中介经营行为更规范,《意见》在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如下规定: 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验房源信息,确保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介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撤除。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收费将更规范透明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收费,此次《意见》提出了实行明码标价、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加强监管等举措。 中介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充分发挥价格监管平台(12358)作用。 当然这只是《意见》的两个要点的详细介绍,还有其他几个会在后续公布,shzyqiyu88! 交易四项举措 买卖房屋,牵扯真金白银,安全交易最重要。谁都不想碰上“一房两卖”“卷款逃走”这样的糟心事。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中介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三、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签的,不能再重复签约; 四、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规范金融业务合作 对此,《意见》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纳税相关事宜 此外,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的纳税行为,避免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意见》要求中介和从业人员应如实告知当事人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其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报低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和名单公示,中介人员须实名 《意见》明确,对中介实行备案制度和名单公示制度:一是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中介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机构,除应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意见》也明确了以下几点: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人员实名登记;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今后,诚实守信的中介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涉税业务时,将享受方便快捷的服务;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将优化检查频次;各地在选择中介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将优先考虑诚信房产中介。shzyqiy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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