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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条例47条,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4 05:17:2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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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是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2,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发动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五条 工会依法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谈判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优化投资环境,共谋发展。第六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第八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或者区、县产业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或者若干个性质相近的单位组成的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筹建的同时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  已经开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支持、帮助职工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有关部门在批准合同、章程或者进行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干扰和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建立的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上海市工会条例

3,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详细内容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能获得赔偿。 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详细内容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2

一、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原第四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干扰”,并在“撤销”后加“、合并”。第二款修改为:“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组建工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在第一款后增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可以建立为职工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款款首修改为:“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区、县总工会或者市产业工会核准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八、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所在地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可以会同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地区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九、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十、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决定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5,关于离职满一年者工资补偿的劳动法规定之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1、因个人原因,按照公司程序正常辞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实施的,你以前的合同年限: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要根据你的劳动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有经济补偿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辞职,公司没有义务赔偿的。如果非公司开除,则要按照工资的全额(除加班以外)赔偿。
以你情况,即使得到补偿也只会按900多计算。得到补偿就要是不是个人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楼上张律师回答错误。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那么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才需要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主动辞职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但可以得到工龄补偿,2008年后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劳动发第47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满一年的只需要

那个不是双倍工资~ 是经济补偿~是企业违法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说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亲好 , 其实没有 补偿那一说 , 你可以现在签订劳动合同 日期写成 你 之前开始工作的时间 就可以 。 劳动局不会去追究 的 , 因为你多 一个月 就要多交一份税务 和 社保 (公司承担很大比列,个人承担一小部分) 所以说 他们很欢迎那样的 。 赔偿只是 当事人双方的事 , 他们管不到的 。 我是办公室的 也负责劳动合同这一块的 。 前不久我还 给同事补了 2份 劳动合同 本来是 从去年10月份上班的 今年 5月份才 把劳动合同搞完 。 没你说的那么严重 ,你就按正常的劳动合同办理就可以了 。 一般办理 需要带的材料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 等证件的复印件 还有法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签订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该先去劳动局 下载 员工花名册 ,去 劳动局 咨询下吧 有时间, 打电话是说不明白的 ,他们的工作人员每个人的说法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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