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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租房政策,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5:16:4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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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

公租房准入条件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不过,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公租房准入条件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公租房准入条件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公租房准入条件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公租房准入条件

2,上海用公积金租房条件

本市廉租住房:一般只有本市户口的人可以租用廉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你租的房子的性质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就成. 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你要是租的商品房,那你到地税局去交房产税,这样就算你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 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比如你家庭收入是10000,那10000的20%就是2000,如果你租的房子超出了每个月2000块的线,那就可以申请 不过租房子用公积金,必须提供租房发票,租房发票是需要交税金的哦. 总之取公积金,都是要"先消费,后申请"

上海用公积金租房条件

3,上海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四大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满足一定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将可在上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昨日,市房管局网站公布了上海公租房实施细则

上海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4,上海市公租房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申请条件一、上海公租房去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二、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三、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租房的。

5,上海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要求(上海户口的不需要去打印社保证明);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在申请前在该公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这个里面有个要注意的就是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了,我遇到好几个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和描述不一致导致申请失败的。我的劳动合同日期是写的是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没有具体写合同一共多少年多少月多少天,这样的合同没问题,有的劳动合同写的是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xx年,如果计算的日期正确那也没问题,但是有的公司HR没注意注意到这个情况,写的是期限和后面的共xx年对不上,例如2017.1.1-2018.1.1共1年,这个描述是错误的,应该是2017.1.1-2018.1.1共1年零1天才对,管理中心的人员特别注意这个,好几个人因为这个办理不了,只能自己回公司修改劳动合同,有的公司还不给修改);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未满二年,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本市没有房产的此条不需要,并且该条不需申请人提供信息,管理中心会通过上海房管局查询);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6,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

由同住人申请。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
由同住人申请。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7,上海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有那些规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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