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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退工模板,上海市单位办理用工社保退工的操作流程需要详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21:26:2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市单位办理用工社保退工的操作流程需要详细

招退工分外劳和内劳,分别办理的

上海市单位办理用工社保退工的操作流程需要详细

2,上海办理退工手续

劳动手册、身份证
什么都不用带过去了,带好单子(必须盖上公司的公章)即可

上海办理退工手续

3,上海市退工手续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一个月后办理相关辞职、工作交接手续,结算工资,有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之前单位有帮购买社保的,带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都是一样的流程。

上海市退工手续

4,上海公司如何办理退工

1、上海户口的退工可以在网上办,也可以去所在地职介所办理,开具退工单就可以了 2、非上海户口的退工,可以在网上办,也可以去所在地的外劳所办理; 3、综合保险当然能继续缴纳; 4、政府并没有强制缴城保,综合保险依然可以办理缴纳,你可能是误解了

5,上海退工单

是这样的,如果你需要退工单的话,可以让人事在网上帮你打印一份外来人员退工备案信息,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到你。
1. 以前的厂应该给你办了退工手续,不然的话,就要帮你继续缴交社保下去;2. 厂里能单独在社保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6,上海市为员工办理退工应准备哪些资料

上海市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办理退工手续需带好自己的身份证、离职报告或辞退书。办好手续后,把退工单、自己的劳动手册(辞退单位需盖章)拿好。以后招工录用时要用的。
你是给职工到社保局去办理吗? 填写一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增减职工参保花名册 与企业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看原证留复印件)

7,请教上海市员工录用退工档案管理等政策与手续以及劳动关系调解

  1、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使用之日30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  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2、退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所留存;  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  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3、《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的记载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规定,自2003  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内做好相应的招工和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和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农村富  余劳动力的《劳动力登记表》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记载。  4、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指标准劳动关系,协保人员、退休人员  不在此列),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宜,则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无资格保管档案,须委托职介所保调集和保管。  5、有关对象办理招退工的说明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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