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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什么是法庭审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31 23:09:39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什么是法庭审理

独任审判员或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辩论审理案件的过程

什么是法庭审理

2,审理是什么意思审理的汉语解释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 泰和殿 。”

审理是什么意思审理的汉语解释

3,审理和审判的差别

审理是关注过程,审判关注结果
三天内把处理结果交给审判长签字!

审理和审判的差别

4,审理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  为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和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制度保障,宪法把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律职务活动定义为“审理”,“审理”应属人民法院的专门活动,这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以及人民法院独享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侦查”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审查”起诉阶段。)

5,审判与审理有什么区别

审理是案件没有结束,进行中。审判是案件结束,审理后审判。
审判包括审理和判决,审理一般是指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质证、辩论等,不包括对案件的判决。

6,什么叫审理

案由是指纠纷性质,比如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等。 第三方正确的应该称为第三人,并且分为有独的无独的,详见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206454.html 诉讼请求是指你的具体请求,比如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还有的确认之诉请求的就是要求法院确认某行为违法、某合同无效或者确认物的权属。 诉讼标的实际上应该是请求的对象,不是具体的某项事物或请求,但我们一般将“诉讼标的额”简称为诉讼标的,所以你也可以这么理解。 独任审理没有审判长,法官直接称为审判员,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独任审理,裁判文书上就可看出只有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的署名。 合议审理一般适用于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三人组成合议庭外加书记员,其中一位法官担任审判长,一般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7,刑事诉讼中审理审判审查区别是什么

1,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2. 审理是审查和处理案件。3,审查是指调查核实并评定是否正确、妥当(1)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2)在刑事诉讼中,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职权。

8,审理这个词的意思

从宪法的意义上讲。“审理”应属人民法院的专门活动,这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以及人民法院独享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和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全文如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宪法把人民法院的专门法律职务活动定义为“审理(案件)”,并且具有排它性。从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上讲。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以前的诉讼过程共分为三个阶段。1、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活动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因此,相应报道的后缀语只应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或者“目前,此案已经侦查终结,即将(或并且)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由检察机关负责的阶段,这叫作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活动是对侦查部门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如果对这一阶段的有关诉讼活动发表新闻的话,相应的后缀语只应是“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或者“目前,此案已经审查完毕,即将(或并且)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决定不起诉)”。3、由人民法院负责的阶段,这才是真正的审理阶段(见刑诉法有关规定)。因此,只有对这一阶段的有关讼诉活动的报道才能使用“审理中”或者“已经审结”之类后缀词。毫无疑问“审理”是人民法院的专门活动。

9,古文中哪些字的意思为审理

“审理”是审查案件和处理案件两种行为的合称,现在是一个双音节词,文言文是两个单音节词。因此,不能用一个单音节词表示。表示“审理”的文言词语有:1、审理。如《金史.章宗本纪三》:“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冤狱,命奏事於泰和殿。”2、折狱。如《论语.颜渊》:“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折狱与审理略有区别,折狱重在审判。

10,审理审判判决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它是相对于第二审或终审程序而言的。第一审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两大阶段。【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自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正确及时审理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包括:①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②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过审查,决定立案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③审查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行政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主要适用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行政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它通常包括以下程序:开庭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开庭的准备】包括:通知诉讼参加人、公告公开审理、核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等事项。【法庭调查】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开始,是开庭审理的中心,其任务是通过核对各种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证明效力,以确定案件事实。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被告宣读被诉行政决定的全文;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第三人陈述意见。②询问当事人。其顺序是:被告、原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按询问提纲进行调查。③审查核实证据。其顺序是:当事人宣读并出示证据;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出示书证和视听资料。【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其任务是组织当事人以辩论方式陈述各自对行政争议和事实的看法、理由和根据,以明确是非和责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法庭辩论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④双方相互辩论。【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退入评议室,就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参照的规章是否正确进行评议,然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宣判】合议庭评议结束后,可以当庭宣告判决、裁定,也可以定期宣告。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裁判的理由、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撤诉】又称撤回起诉。分为自愿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一是自愿申请撤诉。即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动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二是按撤诉处理。即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况:①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以及社会和公众利益,行政诉讼实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因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但鉴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有一些是错误的,如在法院判决纠正前执行完毕可能会给原告带来损失,因而法律规定了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三种情形: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被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此外,因上述诉讼中止第①②③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几个行政诉讼的主体加以合并或将几个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行政诉讼加以合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②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一审期间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处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法对妨碍行政诉讼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主要有:①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②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③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④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⑤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主要有:①训诫;②责令具结悔过;③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是1000元;④拘留,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上述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人】是指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能够提起上诉的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上诉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当事人只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即当事人有权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即当事人有权在第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方式】上诉应以书面方式提起,当事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途径】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只就审理方式和结案期限作了特别规定。【审理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也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遵循的规则】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⑤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审理期限】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基础上进行的,工作量相对而言比第一审要小,而且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书面审理,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即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审判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①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起:一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三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11,什么叫审理

案由是指纠纷性质,比如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等。 第三方正确的应该称为第三人,并且分为有独的无独的,详见 http://wenwen.sogou.com/z/q710803409.htm 诉讼请求是指你的具体请求,比如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还有的确认之诉请求的就是要求法院确认某行为违法、某合同无效或者确认物的权属。 诉讼标的实际上应该是请求的对象,不是具体的某项事物或请求,但我们一般将“诉讼标的额”简称为诉讼标的,所以你也可以这么理解。 独任审理没有审判长,法官直接称为审判员,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独任审理,裁判文书上就可看出只有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的署名。 合议审理一般适用于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三人组成合议庭外加书记员,其中一位法官担任审判长,一般是本案的主审法官。

1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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