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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商法是干什么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6 08:15:40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海商法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是调整我国境内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干什么的

2,海商法属于什么法

法律分析: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属于民法范畴,所以说可以被理解为是民法和商法的特别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属于什么法

3,海商法是什么

是一部法律啦~~学海商法的人当然可以在海关工作,也可以做海事律师,但是大部分人还是做了船代货代,或帮船运公司看看法律文书什么的,就业前景还是很不错的~~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海商法是什么

4,什么是海商法

法律分析: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要内容有:(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5,海商法的专业院校

本科阶段开设海商法专业的国内高校:大连海事大学百、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三亚学院研究生阶段开设海商法研究方向的国内高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课程简介:海商法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起相当重要的作用。本课授课内容主要阐述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版、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用合同、旅客运输、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等内容。课程力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权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学会处理与海商法有关的实际问题,并掌握海商法学的研究方法。教学方法将采用启发式教学、比较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 【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 【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 【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第七条 【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 【国有船舶】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抵押权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 【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 【抵押船舶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 【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抵押权消灭】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一条 【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海商法

第一,丙具有如实向甲反映签定合同的情况,并遵守与甲之间的约定.甲可以根据合同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问题向要求乙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理由如下:甲与丙之间存在合同,故当丙违反合同约定甲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甲与乙之间并没有合同,但是乙是产品的提供方,因此应对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义务,当产品出现问题时理应向甲承担责任. 第二,乙可以向ABC任意一个人主张权利,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合同签定时ABC都是合伙人,因此对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对于判例,我们国家是不承认其是法律渊源的;而在英国判例是他们主要的法律渊源.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的签定地\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选择.根据管辖地法院的法律最终确定该案件的适用法律. 第四,首先你该给出乙的所在地,如果是在中国,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该董事在董事会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才可以免责.

8,海商法和别的法律有什么区别

海商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其中一部分可以说是合同法的特别法。与其他的法律不同之处在于,其实它是由许多规则,条款,公约拼凑而成的。我国海商法颁布于1993年,制定之时也是考虑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采纳的都是一些对一身有利的条款,也因为我国参加的公约实在是太少了。故而海商法与其说是一门法律,不如说是一套规则,一套以法律形式出现的规则。普通法学里有大陆和英美之分,海商法则没有这个界限,主要以北欧及一些老牌海上强国的通行规则为基础,加上现代航运的一些特点修订而来。国贸专业的应该比较了解这些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1910碰撞公约》等等。另外海商法比一般法律更加国际性,调整的对象更加复杂,需要阅读的英文资料也比较多。来源于网络。
海商法是属于法学中民商法的一支。与其他法律相比,主要就是课程设置上,基础法学都学习的,但是第三年第四年侧重专业课,如船舶碰撞法,租船实务,国际货物贸易法,船舶船员法。。。。。。

9,请教下关于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海商法的第四章是专门用于约束远洋运输的(远洋运输就是跨国的),不适用于沿海运输(沿海运输是国内的),其他章节对于远洋与沿海运输均适用的。一般来说对于远洋运输的法律国内法只有海商法,而沿海运输则还有其它很多法律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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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适用国内法,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议好好看看其适用对象

10,什么是海商法

海商法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 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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