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虹口区 >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人民防空土木工程或 建筑工程管理 主要是做什么内容呢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人民防空土木工程或 建筑工程管理 主要是做什么内容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31 20:30:0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人民防空土木工程或 建筑工程管理 主要是做什么内容呢

人民防空土木工程主要是人防项目实施的设计、造价及施工等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是房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就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也有的做技术、施工记录资料管理或工程概预算等

人民防空土木工程或 建筑工程管理 主要是做什么内容呢

2,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自然灾害、城市工业事故灾害和战争灾害等功能的地下、半地下防护设施。  民防工程分为等级民防工程和简易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分为六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民防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民防工程。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具体负责本地区民防工程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全市的民防工程,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民防办负责市直属民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民防工程的管理;  (二)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地区除市直属民防工程外的民防工程的管理。第六条 保护民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民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粪便。  (二)不得在危及民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市民防办或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不得在民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填民防工程。第七条 各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民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并建立、健全民防工程管理制度。对民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定期报上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第八条 各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专职民防工程管理员,专职民防工程管理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民防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第九条 新建的民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和民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民防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第十条 民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民防工程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和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简易民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报市民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简易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批准,报市民防办备案。第十一条 经批准拆除的民防工程,申请拆除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或补建民防工程: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按原工程的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拆除经加固改造后可达到六级或六级以上的简易民防工程,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早期建造的砖或煤渣结构的简易民防工程,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拆除危及地面安全的简易民防工程,经民防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予补建或免缴补偿费。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民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民防办,由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建造。  教育部门因改造中、小学校舍需拆除民防工程,按规定补建民防工程确有困难的,可向民防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可以减少或免予补建民防工程。第十二条 简易民防工程因质量差,渗漏水严重,经多次修缮见效不大,但在一定时期内无坍塌危险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检查、批准,报市民防办备案后,可临时封闭。第三章 平时使用第十三条 对可以使用的民防工程,由各级民防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开发使用规划,以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第十四条 已使用的民防工程,必须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民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区、县以上的指挥所、通讯枢纽等所在的重要、特殊的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安排使用。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安排使用。区、县民防办应优先安排民防工程所在的单位使用。

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

3,上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证 有效期多久

三年。考试合格通过之日起,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三年内进行初始注册。每次注册有效期三年。
搜一下:上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证 有效期多久

上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证 有效期多久

4,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按维护管理的责任区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直属的人防工程和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  (二)区、县的疏散干道、联防通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校内的人防工程;  (四)解放后建造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地下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场地下的人防工程,均为单位人防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全市人防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人防办负责所属公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市级各局人防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应将单位人防工程列入固定资产,在上级人防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理。第五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并有损人防工程结构或影响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商得市人防办或所在区、县人防办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第六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卫、保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参观人防工程,应持正式介绍信,并经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参观区、县指挥所、弹药库、通讯枢纽等重要人防工程,需报经市人防办批准。第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档案,其中市属单位人防工程的档案,由市主管局抄送市人防办和所在区、县人防办。第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对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人防部门作出报告。第九条 人防工程管理员是区、县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都应给予配合。第十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人防部门或所在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已建造的人防工程不得随意拆除。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防护等级在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主管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主管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第十二条 拆除人防工程后,拆除单位必须及时补建,补建工程的质量应达到五级以上人防工程标准,经费、材料由拆除单位自行解决。  (一)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应按原工程的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 拆除不到五级的人防工程,经加固改造后可达到五级以上的,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早期建造的砖或煤渣砖结构的人防工程,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人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人防办,由人防部门另行安排建造。
文章TAG: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人民防空土木工程或建筑工程管理主要是做什么内容呢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