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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治理内容,上海世博会所体现的环保理念有哪些要详细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5 17:41: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世博会所体现的环保理念有哪些要详细的

上海世博会将充分展示节能环保绿色的生态世博理念。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和内容就是“绿色、环保、节能”。我们希望上海世博会能够为今后的城市化过程提供一个样板,能够使城市与环境和谐,使世博园区成为生态城市、和谐城市的样板。为此,我们按照国家各项节能规范,并参考了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绿色建筑的分级系统,把这个作为上海世博会各项建筑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我们还将在世博会园区里面采用目前在环保节能方面的一些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比如太阳能的利用、新能源的使用、雨水的收集、地源热泵、江水源等各项技术都将在世博园的永久建筑当中广泛使用。我们专门组织了生态世博的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对生态世博提出了全方位的咨询建议,对于整个世博园区的节能、环保、减排、防污、降耗等等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正在一一落实当中。园区内的交通将实现零排放,今后园区交通使用的车辆都是使用新能源,没有排放的。通过生态世博的规划建设,能够在世博园区里充分展示节能、环保、绿色的生态世博的理念。
上海世博会理念是什么? 答:沟通与融合、创新与进步、成就与体验、传承与未来、和谐与发展。 〔世博会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球沟通的平台,跨文化的碰撞和融合是世博会一如既往的使命。世博会鼓励人类的创新精神,创新是世博会亘古不变的灵魂,有创新才有进步。 世博会为人类展示其最新的科技成就提供了一个舞台,人们在各种互动和体验中感受世博会的独特魅力。 世博会是历史和未来的交汇点,传承历史、探索未来为世博会注入了无穷的动力。 世博会开启了体现多元世界和谐共存之窗,和谐社会的缔造、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世博会永恒的主题。〕

上海世博会所体现的环保理念有哪些要详细的

2,上海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4.5 目 前 , 中 国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实 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必 要 性 有 了 初 步 认 识 , 也 开 展 了 不 少 工 作 。 下 一 步 重 点 是 推 进 地 方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 在 一 些 有 基 础 的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 将 继 续 扩 大 实 施 《 议 程 》 的 试 点 , 积 极 支 持 各 地 方 各 部 门 进 行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行 动 计 划 的 实 施 , 并 选 择 具 有 典 型 性 、 代 表 性 和 推 广 意 义 的 中 小 城 镇 和 大 城 市 行 政 区 作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实 验 区 , 探 索 一 条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将 城 市 引 向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 逐 步 加 以 推 广 。 4.6 在 广 大 的 农 村 地 区 , 将 按 照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思 想 , 进 一 步 推 进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生 态 农 业 。 在 现 有 50 个 国 家 级 生 态 农 业 试 点 县 的 基 础 上 , 扩 大 生 态 农 业 推 广 面 积 。 把 贯 彻 实 施 《 议 程 》 作 为 转 变 农 业 生 产 方 式 的 重 要 措 施 , 结 合 农 业 、 林 业 、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调 整 农 业 结 构 , 优 化 生 产 要 素 组 合 , 实 施 “ 高 产 、 优 质 、 高 效 ” 的 农 业 工 程 ,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的 发 展 。 加 大 科 技 兴 农 力 度 , 保 护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 促 进 农 业 资 源 持 续 利 用 ,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力 , 将 农 业 引 向 可 持 续 发 展 轨 道 。 4.7 在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上 重 点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 大 力 发 展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 实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 在 国 家 已 有 的 清 洁 生 产 示 范 工 程 的 基 础 上 , 继 续 扩 大 和 推 动 企 业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工 商 理 事 会 也 正 在 筹 建 之 中 , 该 理 事 会 的 宗 旨 是 : 研 究 制 定 相 关 的 政 策 , 动 员 工 商 企 业 界 参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 推 进 企 业 交 流 经 验 , 共 享 信 息 ,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示 范 等 。

上海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3,环境整治方案

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这样来得最快最有效,省时省力提供范文一篇: 为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特制定新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县城环境污染、工业污染及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到2007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建成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整治重点 1、新昌江城关段水环境; 2、医药化工企业的阵发性臭气。 三、整治时间 2005年至2007年。 四、整治内容 (一)县城环境污染整治 1、加快嵊新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2006年10月建成运行。加快城市截污主管道、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在已建成11公里截污主管道的基础上,2005年底前建设城西湖电站至黄泥桥段5.3公里的截污主管道,尽早动工建设城东新区至新和成老厂区4.1公里截污主管道,争取县城截污收集能力达到70%以上。 2、加快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绿夏生态公司二期建设,扩大垃圾处理能力。 3、强化县城大气污染防治,发展管道煤气(天然气),完善热管网络,巩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 4、科学测定新昌江环境容量。根据新昌江枯水期、丰水期等不同时期,科学测定纳污总量,控制排污量。合理调节长诏水库的水流,增加径流量,改善新昌江的环境容量,确保新昌江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5、加快建立符合新昌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污染主要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环境的污染不能只靠个人,他要全世界的人努力。例如不向水中倾倒工业污水,不排放污染物,不用难降解物质,还可以多种树,种草搞绿色环保。。等等,污染大多是人为的,所以要从人人做起。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brilliancew环境整治实施方案镇直各有关站所、各村(居)委员会:为从根本上提高全镇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结合我镇实际,明确阶段性任务,抓好当前主要工作,切实治理好“脏、乱、差”现象,实现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不断美化全镇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逐步提高广大群众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着力打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优美乡镇。二、主要任务及措施(一)全面开展场镇内的环境与卫生整治工作1、当前主要工作(1)清理场镇内的垃圾渣土,净化场镇环境卫生。清理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道路干净整洁。(2)治理白色污染。集中整治和日常维护相结合,确保镇域范围内主干道范围内无白色污染物。(3)取缔占道经营、无照经营。取缔主干道周边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4)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等,清理非法广告、牛皮癣、摊点乱设乱摆和支棚搭架,规范设置摊点和支棚搭架。2、阶段性目标(1)拆除私搭乱建,整修残墙断壁、破旧门脸。拆除道路两侧的违法建筑、彻底清刷沿路两侧显著建筑物上的污垢、非法小广告和乱涂乱画等。(2)规范各类标志牌、广告牌。统一规格,进一步规范、完善公路指示牌,清除私设及不符合要求的牌匾。(3(四)检查考核到位2

环境整治方案

4,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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