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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大专,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5 04:02:54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后,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标准的,可以申请落户。二是和上海户籍居民结婚,满10年后,也可以落户。
只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大学生落户上海的要求就可以落户,一般四级要过什么的。具体要求,在网上输入大学生落户上海的关键词就可以知道。名牌大学一个月2500—3500左右,普通的就1500—3000不等。

一个本科毕业生如何在上海落户

2,上海人才引进支持什么专业

你要办理人才上海居住证需要本科学历都好办理,大专国家规定的紧缺人才专业要现在工作一致的专业才好办理。
其实也不属于的。名额给哪个人都可以。所以领导就会给他们认为值得给的人。怎么算是值得给的人呢?就是 确定不会离职,肯为单位努力工作的人……
你们单位只要认定你为“特殊人才”,那么跟你的专业就无关了。懂吗??就是说,你所学的专业即使不符合办理居住证,但是你的单位可以给你出工作证明,他们认定你具备引进人才的标准,就可以办理。现在办理居住证有点困难,所以还得由单位的人事去沟通。

上海人才引进支持什么专业

3,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需要本科学历对吗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需要本科学历,但35岁以上者有大专学历就可以,不过具体还得去当地人事部门咨询最新的政策规定
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和准备材料目录: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
大专也可以,我到人才引进中心问过,但主要还是公司方面,我们公司只办本科,大专不办理,所以我们很多同事在报读电大,成人教育本科,就是为了办理人才引进居住证。
交大网络学院不行的,人才引进居住证一定要是全日制的本科

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需要本科学历对吗

4,外地人要办上海户口需要什么条件啊

可办上海户口种类大全 一、人才引进政策: 1、 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 二、夫妻分居政策: 1、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 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 配偶一方是博士; (3) 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 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 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 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 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 结婚3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除了1、2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外。 三、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外地小孩落户上海的条件是什么

拿着外地开的出生证明,带着小孩子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做一次身体检查!然后再拿好出生证明和检查报告,结婚证,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报户口。
外地小孩落户上海的条件:1.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如独生子女证),父或母是上海户口。2.房屋产权证明(户主必须是父亲或母亲,或是父母亲的直系亲属,如外祖父母)3.父母同意子女入户的书面证明(表格在派出所可以拿)4.基本上没有年龄限制的。
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在上海均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父母有上海的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满120分就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和上海户口是一样的待遇。所以,你还是办理积分居住证的,虽然孩子小学不耽误,但是中考以及高考会造成影响。1.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纳入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孩子还可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沪办理就读申请时,父母一方须持有上海市长期居住证,如持有《临时居住证》,但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其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但需要提供在沪1年或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果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家长持有的还是临时居住证,不能直接办理就近入学,但小孩子只需临时居住证。2.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3.无单位可找街道开证明在沪从事小商贩、家政服务的务工者由于没有挂靠单位,没有缴纳综保,这部分人员可由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相关证明来代替。

6,我是石家庄的有几种方法在上海落户

1结婚是15年以上2是上上海的的大学读到硕士生以上出来找到工作就可以了3读上海有关军事类大学这样本科也可以有上海户口没了...现在买房子也不给蓝印户口了。因为来上海的外地人越来越多。所以就没有买房送户口这事了。。
去上学,然后留在那里工作。或者直接找个那里的工作,让公司给你迁户口(不过要求很多)。结婚我不知道行不行。不过买套房子在那里应该也可以的。
连续务工半年,不买房也能落户 在政策方面,主要放宽了在省会落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首先,省内人员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其次,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 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石家庄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派出所都可设家庭户口 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将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 (一) 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到10人以上,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的,即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地址,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的,以及租住房屋的,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上落户。 同时,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公共地址落户人员的联系和管理,落户人员也需要做好配合工作;公共地址集体户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户口簿;公安派出所与公共地址落户人员要签订《约定书》(一式两份),集体户和家庭户成员要据实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并及时申报各种变动情况;《约定书》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规范,各分、县(市)局制发《约定书》,在《约定书》上要公示公安派出所、分(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联系电话。 (四)对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另外,对于省外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河北省以外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及相关人员迁移落户问题,仍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0】13号文件)和相关规定办理。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省会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总结来说就是有半年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找个关系办个劳务合同)、有落户地(我是把户口落到我朋友家里,我朋友有房子),派出所没有集体户。想了解具体的可以到附近的派出所咨询一下

7,上海人才引进办理户口学历必须第一学历要本科吗

人才这条路,还有国家职业认证的技师以上,即二级以上,还有就是高工、教授、院士啥的。找上海老公的话也是一条路,比较慢,据说要15年。
1.办理上海人才引进户口,学历和学位不是唯一的、必要的条件。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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