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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病员工伤残赔付标准,上海市职业病伤残鉴定标准是2017年的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13:56: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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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业病伤残鉴定标准是2017年的吗

工伤等级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14 中规定执行。 此标准的完整编号名称: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上海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后的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执行。
1、工伤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职业病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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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有什么

一、 上海 工伤赔偿标准 有什么? (一)、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 工伤复发 期间的 医疗费用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 工伤 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 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 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89/12=45789(元)。 由 工伤保险 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89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二、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 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 丧葬费 补助标准为企业 退休 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 养老金 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在近几年中,随着 劳动法 的不断普及,大部分的劳动者都知道要在入职后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不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做出了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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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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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职工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辅助器具赔偿标准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五、生活护理赔偿标准职工工伤护理期间,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1、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2、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3、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4、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5、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6、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7、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8、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9、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10、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1、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90%2、二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5%3、三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0%4、四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5%5、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0%6、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60%7、七级伤残的,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5,上海市职业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个人都包括哪些赔偿

职业病属于工伤,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9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计算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月份数之积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六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6,2019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一、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上海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享受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1 医疗费 凭发票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基金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费 凭票据 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凭票据 基金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5 辅助器具费 凭票据 基金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6 停工留薪工资 原工资待遇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7 护理费 评残前 单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评残后 基金 8 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基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10级7个月 9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 基金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70% 单位 六级伤残60% 10 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到十级 基金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到十级 单位 同上 11 丧葬补助金 六个月“职平” 基金 近亲属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月工资 基金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其他30%月工资 13 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

7,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 助金,数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2986元/月*60%=17916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2986元/月*48个月=143328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上述两项合计:161244元。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161244元。备注一: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 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2008年江苏省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由于2009年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那暂按2008年为基数计算。2008年度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5827元,月平均工资2986元。备注二: 1、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江苏省。 3、本赔偿标准中江苏省苏州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暂按照75周岁计算。 4、因伤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差异,所以赔偿标准也会有差异、甚至赔偿额相差可能会很大。 5、请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81816元、最低为2727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48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8,上海十级工伤认定赔偿的标准

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两条备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本人工资6个月基金支付 要赔多少钱你自已可以跟居你的情况算一下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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