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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抗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9 11:23: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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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

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删去第九条。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项。二、对《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向市旅游局提出执业申请。”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四)将本办法中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3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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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求答案大学的建筑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的抗震类别属于乙类还是丙

丙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6.0.8 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即乙类)。大学建筑在此项中无特别说明,故归入丙类。将幼儿园、小学、中学归入乙类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局部修订,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对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予以提高。鉴于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扩展资料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参考资料: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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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第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条 (安评工程范围)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第八条 (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九条 (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 (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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