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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配建,上海2022年起新建商品房停车位不低于1户1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21:40:1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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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2022年起新建商品房停车位不低于1户1位

易车讯 日前,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其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修订了本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简称《标准》),将于2022年元旦正式颁布实行。《标准》规定,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不低于1户1位的标准;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缓解家长临时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规划,修订后的《标准》进一步细分建筑类型,将住宅类型分为商品房、动迁安置房、自持性租赁房等类别;将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不低于1户1位的标准,并适当上调了一类、二类区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的配建停车位指标;补充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的配建停车位指标。《标准》进一步优化了标准,适度提高综合性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配建车位指标;要求优化医院内部交通设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医院建筑在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宜为外来就医车辆预留停车预约专用或优先进出通道;宜在主出入口一侧沿道路红线增加建筑后退距离,增设一根车行道;补充医院车位预约要求,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此外修订后的《标准》新增“教育类设施宜配置地下停车库,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按不少于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建车位”的要求;明确宜结合学校围墙后退红线空间划定主要针对接送学生高峰时段的临时停车区,缓解临时接送的停车难问题;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以及家长临时接送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

上海2022年起新建商品房停车位不低于1户1位

2,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市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专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差额费标准,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执照。第八条 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进行审核;位处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程序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停车场(库)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必须配有相应的停车车位。不配停车车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照。第十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加强停车场(库)的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占用的车位数补建或缴纳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设差额费。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取消该单位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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