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虹口区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浦,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地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浦,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地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1:29:5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地址

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新永安路9号

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地址

2,上海黄浦区社保局在哪里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你好,黄埔区社保中心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车站支路87号 电话:021 6316 5287 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6:30 你可以直接拨打电话询问,或者是如果要办理相关业务的话,可以直接去我给您发的地址。 一般他们的工作时间就是这样的,您可以根据个人时间考虑一下,不要去早了,也不能去晚了。 更多3条 

上海黄浦区社保局在哪里

3,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

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新永安路9号 电话:12333

上海黄浦区社保中心

4,请问黄浦区社保中心在哪里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我是职场教练杨晓,很荣幸能为您提供咨询 (1)12333是社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如果有涉及社保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细致查询的,可以直接致电该电话,是按市话的标准进行收费的。12333可查询的内容覆盖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等10大类政策信息. (2)全国各地的12333社保热线,都是24小时服务的。但人工服务的话,一般是早上9点到12点,下午13点到17点,节假日的话,一般都是停止服务的。但也有部分城市,节假日也会提供在线的人工服务,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3)社保热线12333怎么转人工服务 1、在手机拨号中输入12333。 2、在听到客服的回复后,在拨号键上按0即可转人工客服。 拨号的时候加上你缴纳社保地区的区号即可 更多3条 

5,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地址是陆家浜路265号还是新永

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265鐧惧害鍦板浘

6,黄浦区社保中心怎么乘车

地址:上海黄浦区陆家浜路265号办公电话:021-12333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1:30 13:30~16:30(午间设值班),周六办理生育保险申领。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1、依据有关政策,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2、依法开展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因工致残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3、负责跨省市职工商调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有关社会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4、指导和推进区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实施和指导;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审批及组团办理。5、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等工作;贯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6、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7、承办上级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8、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审核结算工作;负责本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负责本区医疗保险单位预算指标计划、分配、调节、控制和审核、结算等工作。扩展资料:业务范围黄浦区社保中心在服务大厅实行柜面服务及持卡办事,为广大市民提供自助结算、网上办事、个人缴费信息和劳动保障政策查询、接待市民来访咨询等社保服务。黄浦区社保中心主要社保业务如下:1、社保费用及社会保障金征缴;2、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保补缴;3、社保转入本市黄浦区后相关社保费衔接;4、养老待遇、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5、计划内破产企业人员提前退休审核;6、工伤保险待遇申领;7、生育保险待遇申领;8、补充保险登记、变更、基本信息调整、记帐、转移和待遇申领;9、参保单位社保登记、变更及注销;10、单位和个人新建社保个人帐户;11、社保个人帐户新建、转入、转出、封存、启封、终止、记帐信息调整;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社会保险服务网——黄浦分中心

7,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

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新永安路9号电话:(021)63552315
直接拨打021-12333咨询社保热线。

8,上海社保局的详细地址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临江大厦。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上海市虹口区蔻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91鐧惧害鍦板浘

9,求上海社保局地址

首先,上海没有什么社保局,只有市人保局及其下属的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人保局。其次,你要打印社保缴费记录,得去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是区县人保局。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荣乐中路248号。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临江大厦。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文章TAG: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上海市人力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