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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6修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0:00: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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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第七条 (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八条 (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九条 (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第十条 (临时占路费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16修正

2,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所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包括与道路相连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必须经常保持整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准在道路上堆物、作业、搭建、设摊、倾倒垃圾、燃烧杂物、停放车辆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条 为便于道路管理,本市道路划分为甲、乙二等。  (一)甲等道路:  1.全市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  2.主要商业区、机场、码头、车站、文化娱乐中心、历史纪念场所、外国领事馆以及宾馆周围的道路。  (二)乙等道路:  除甲等道路外的其它道路。第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甲等道路及需全封或半封的乙等道路,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批,临时占用乙等道路可由市公安部门授权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批。第五条 申领占用乙等道路《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占路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递交占路申请书,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二)由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区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许可证》。第六条 申领占用甲等道路《许可证》的,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得区公安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外,还须征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报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公安部门核发《许可证》。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菜场、公交调度亭、道路及地下管道的修建和养护以及街头绿化等所临时占用的道路,在批准范围内,暂时免缴占路费。第八条 临时占路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占路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甲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三角;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二角。  (二)占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道路等级按期累进收费,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增收百分之一百(集贸市场、个体摊位不累进收费)。第九条 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由区交通市容办公室征收,占路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许可证》时,应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由直接占路者按应缴纳的占路费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支付。占路完毕,按规定退还被占道路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第十条 领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临时占用道路。  (三)在道路上搭建的棚、亭,均应为装配式活动结构,严禁建造固定式建筑物。  (四)临时占路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损坏公共设施。  (五)在道路上堆物或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牌)。  (六)占路期满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退还被占道路的,应当提前一星期按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延长期内的临时占路费,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范围、延长占用时间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时间,每天按道路等级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百征收。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范围、延长占用时间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并责令占用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清除并收取清除费,或没收占路物资。  清除费用由占路者支付;已缴纳保证金的,从保证金中开支。没收的占路物资按公安部有关没收财物的规定处理。  在占路期间破坏市政设施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因占路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损坏公共设施的,占路者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占路费由占路单位在企业成本或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罚款部分须在占路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缴纳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向指定的银行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每天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3,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市市区所有道路(包括人行横道和广场,下同)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上堆物、搭建、设摊、作业和停放车辆。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期者,应办理延期手续。第二条 为了便于区别情况,加强管理,市区道路划分为甲、乙、丙三等(详见附件),其管理要求如下:  甲等道路,指主要商业区、机场、码头、车站的主要通道,经常有公共车辆行驶的道路,文化娱乐中心、历史纪念场所和宾馆周围的道路。甲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物、搭建、设摊;在这些道路上进行建筑施工的,除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外,不准把人行道围作施工作业场地;必须搭设脚手架等施工设施时,不得影响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通行。  乙等道路,指有公共车辆行驶但总的交通量不大,或虽无公共车辆行驶而机动车辆较多的道路。乙等道路必须经常保持路面平整,道路畅通,一般不准搭建固定摊棚。对确需临时占用这些道路的,审查时应对占用范围和时间严加控制,不得堵塞或影响交通。  丙等道路,指除上述甲等、乙等以外,很少有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在丙等道路上,也应保持市容环境整洁,非经审查批准,不得堆物、搭建。第三条 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道路等级、占用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确定收费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一、道路分等收费标准是:甲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五分,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一角,丙等道路每平方米每天收费五分。 二、经批准延期占用道路的收费标准是:以上一次批准期最后一个月内的计费标准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五十。 三、未经批准延期而继续占用道路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条 已经批准占用道路而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对其超过部分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  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罚款标准是:超过部分,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一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一百。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应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清除或没收占用道路上的物件,清除费用由占用单位负责支付。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罚款标准是:第一个月内,每天按道路分等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二百,超过一个月的,以上一个月的罚款额为基数,每月增收百分之二百。第六条 菜场、市区农副产品和其他市场、内港作业区、汽车和自行车停放场(站)、公交和出租汽车、机动三轮车调度亭等的设置,都不应占用道路。原来已经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移。迁移确实有困难的,应补办审批手续,核定占用范围,发给许可证(暂不定期),在批准范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擅自扩大占用范围,按第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清除。第七条 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房屋修理、人防工事和建筑工程等,施工作业时,确实无法避让城市道路,或者确实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搭建少量施工棚屋,堆放物料的,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免收占路费。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以及擅自延期占用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范围的,分别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收费或处以罚款。其责任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八条 各工厂、企业、商店等单位的装卸作业,一般应在夜间或交通流量低峰时进行,并遵守有关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及时搬运完毕,不得拖延时间占用道路,违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必须事先征得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再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在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开挖道路,必须先向城市建设局路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得掘路执照,再向公安局申请领得掘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搭建临时性建筑,应凭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向有关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和器材,必须保持整洁,保证安全。建筑材料要用栏板围好;所有堆放的物资器材,都要按规定格式,挂牌标明堆放单位和批准堆放的范围和时间,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负责将场地清理干净,搭建的工料棚等临时棚屋必须负责拆除,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或改作其他用途。违者按本办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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