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5.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合并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由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或补足此前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后,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转制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负责。
(三)关于人员安置成本负担
转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遗属或伤残职工补助等经费、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保证经费来源。
三、工作要求
(一)转制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在改革中优先考虑人员安置等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转制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由转制单位依据与本人所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二)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相关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因地制宜安置人员,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安置方案中明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前,需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严格按安置方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出台统一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任免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