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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4 11:43:49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2,民法典中的特殊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优先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典中的特殊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3,人身伤害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

不能算特殊情况,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只有a答案是正确的。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a是正确的。其次该案中王某遭遇台风虽然是外界客观原因,但是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之内,所以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是关键的一点 诉讼失效中止,相信应该没有太多疑问,题中5月10的行为就造成了中止,但是6月13是显然不是。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变期间,不存在延长一说。类似延长的情况也只有在诉讼时效期满后才会 出现。

人身伤害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

4,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为多久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一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由下列几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如身体遭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进行声明的;延付或者是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但是被丢失或者是被损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5,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身体受到损伤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却未经申明,寄存财物被丢失,延付拒付租金等。
abcd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属于短期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6,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为多久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一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由下列几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如身体遭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进行声明的;延付或者是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但是被丢失或者是被损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4种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什么在做题是说按照普通诉讼时效3年处理

四种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这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以后,《民法总则》已经开始生效,该法明确规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3年。根据同阶位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现在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一、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二、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但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便丧失了请求甲还钱的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8,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等等;2、长期诉讼时效,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9,民法总则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您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0,特殊诉讼时效是什么

法律分析: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使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使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哪些情况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较短,所以又称“短期诉讼时效”或“缩短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其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这是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最根本的区别。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引起纠纷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特殊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上所述,《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就是特殊诉讼时效。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如《保险合同条例》、《承揽合同条例》中的诉讼时效,《专利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的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只有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诉讼时效对于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要正确掌握,以防自己在维护权益时陷入被动。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时说,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但也有例外,即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四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分别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之规定,如果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的情形:“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情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57条规定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及90日的情形:“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12,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为多少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劳动仲裁一年,涉外合同四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扩展资料: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民法总则》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其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请求权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存有其他时效障碍情形时,应当适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有利的诉讼时效规定。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这一规定有助于受害人在成年后行使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并非限制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此之前随时主张损害赔偿。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在法律适用上优于普通时效。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四年。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都先要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1年、2年、4年),但据此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不能超过“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也就是说这里的“20年”是个大框框,在这个框框内,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并且可以中止、中断。但如果超出了这个大框框,就要以20年期限届满那一天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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