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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以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系统事业单位 能竞聘公务员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3 18:37:5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系统事业单位 能竞聘公务员吗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是不同性质的,怎么可能累计呢?事业单位又不是公务员,工龄会计算!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系统事业单位 能竞聘公务员吗

2,2019高考制度

1、2019年高考全国只有浙江省和上海市是按照新的高考改革方案进行,其它省份都是旧的高考方案。2、除了浙江省和上海市外,其它省份的高考改革都要在2020年高考以后实行。请随时留意相关信息,以国家高考改革委员会为准。

2019高考制度

3,现在上海市小学一年级英语教材是什么

九年义务教育课本(试用本)英语 一年级 第一学期/第二学期本教材以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和(上海市中小学英语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在(英语[牛津上海版])(试验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曹杨路的新华书店有卖
人教版

现在上海市小学一年级英语教材是什么

4,上海星光计划有谁主办主办方地址在什麽地方

为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知识型技能人才,满足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实施"星光计划"。从2004年起,每二年举办一次。 "星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星光计划"实施经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承办。

5,银行免收哪些费用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出统一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制度、流程、业务系统、账务系统和账户标记的调整和调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柜台人员解释口径的准备工作,保障各项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各项规定。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遇特殊情况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银行(3.14,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每家银行不一样

6,本人从是门窗业得知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条件中有在本市被聘任为中

我也在找这个相关内容,但还没有找到明确的答复,下面这个文件是相关的,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医学全.在线提供 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第二章 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 第三条 (个人申报)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 (申报材料核实) 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第三章 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 第五条 (评聘分级分类管理) 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第六条 (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 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职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职称(资格)社会化评价工作试点。 第八条 (评价方法) 按照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标准条件组织职称(资格)评审(审定),通过考试、考核、评审(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称(资格)评审和审定应当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审或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 (监督)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程序的检查和监督。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在批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 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职务聘任) 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岗位合同以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第十三条 (聘后考核) 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参加活动) 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而未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推行。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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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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