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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试用期相关,2012年上海试用期车贴饭贴房帖发放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6:49:3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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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上海试用期车贴饭贴房帖发放标准

企业作为吸引人才的福利发放,非强制性执行的。别说试用期了大多数企业连正式员工都没有你说的这些补贴。全中国都是如此。

2012年上海试用期车贴饭贴房帖发放标准

2,上海生源本科应届生第一次就业见习期间是不是有什么国家补贴啊

请先确定你是参加职业见习,而非实习生或试用期合同制员工。 上海市的青年职业见习不属于正式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金。 自2012年4月起,参加见习的学员有市级财政每月给予最低工资(1450元)80%的见习补贴,区级财政另给予20%以上的补贴(各区补贴的比例不一样的),有的区还有交通费补贴,同时所有学员都享有职业见习综合保险。

上海生源本科应届生第一次就业见习期间是不是有什么国家补贴啊

3,关于劳动法试用期间的规定

试用期间不想干了,想走,能按合同给工资,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电话号码:12333(此号既可投诉、也可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属于双向选择期。你要是不满意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走,至于工资方面要看你们当时的约定,一般是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工资,但是绝对是要给的。 至于上海市劳动局的电话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14查询,都有登记的。
《劳动合同法》有相关的规定,在试用期只要向用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了!
可以,没问题,电话可询问当地的114查询

关于劳动法试用期间的规定

4,上海劳动法试用期加金辞职规定我在201610112016128工作了

1.社会保险法马上要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办理社保手续,与是否试用期没有任何关系。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三年期及以上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三年期以下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3.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从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5,上海如何给新进员工办理录用手续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健全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但是目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因素。比较常见的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有: 1、规定很长的试用期期限。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使用期的具体长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动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他的法定权利,并无违约可言。 3、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因为按照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是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约定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为960元)。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6、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按照上海市劳工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6,在上海公司员工试用期三个月6月15号入职7月14号离职可以不交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办理五险一金手续,那么这个期间,公司要缴纳五险一金,建议劳动者咨询一下公司人事部。
职工王凡与某单位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因单位在王某数年前离职后,又重新回到单位时约定试用期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因单位违约解除承担赔偿金。该员工在该单位总计工作十多年,因此,离职七个月后又重新回到单位,该单位根据与新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在与其另外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同时约定试用期二个月。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认为单位违法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并主张单位的违约责任。单位则认为,员工已找到另一个单位,自己想走人,以此为借口。问题的提出:该员工工作二年后以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离职,并诉至仲裁委。因此重新回到单位试用期的约定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本案争议焦点。即员工是否违约解除,单位是否承担赔偿金等。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该条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该条法律规定,首先可以分析该条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试用期的约定,是作为履行较长期限合同的前提、准备。即通过试用期,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相互适应,对单位而言,试用期内单位无论在对员工的信任度,工作能力、业务或专业水平等均有个熟悉、了解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员工的效率业绩不可能亦不要求达到正常员工的程度。而对个人而言,试用期内赋予员工随时走人的特权,员工能否建立对单位的信任度,能否决定履行合同期等均可以以试用期对单位的认为、了解、适应等作为评判依据。因此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并且对试用期作相应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不恰当扩大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权益。试用期的长短等规定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有直接关系,如计时或计件等均有不同规定。结论: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理解为违法。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另外,劳动法虽然作为社会法,立法倾向于劳动者,但在一定程度中还要尊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7,上海新劳动法规定就业合同签一年试用期是几个月

新劳动法规定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法规定合同签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两年的两个月,三年的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吗。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公务员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best]我是签了3年的合同。上面是写了3个月的试用期,肾病食疗法。但是现在是第四个月,公司不给我转正,继续让我试用,这样合理吗?[best]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如果是口头通知,你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不理他,等到发工资时,如果仍按试用期工资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85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补足并要求加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给你书面通知了,并且你签字了,那就应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原因,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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