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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九五计划,什么是九五科技公关项目 是95年的科学研究计划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9:24:3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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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九五科技公关项目 是95年的科学研究计划吗

貌似第九个五年计划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什么是九五科技公关项目 是95年的科学研究计划吗

2,五个计划单列市是哪五个上海也算是吗

我国目前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
一个都没猜对才是人才啊,哈哈,进来后顺便帮我顶顶,纯粹是骗回贴

五个计划单列市是哪五个上海也算是吗

3,请问谁知道上海09五一假期如何安排的

1至5号休息,6号开始上班
1到5号休息,6号开始上班
部分公司是5月1日--5日放假 还有不少公司是5月1日--3日放假,4日开始上班。 各个单位~企业不同。

请问谁知道上海09五一假期如何安排的

4,上海地块15号线

地铁15号线吧。为上海市西部的南北向径向线,途经宝山区、普陀区、长宁区、徐汇区、闵行区5个行政区。计划于2015年10月全面开工 2020年12月建成通车试运营。15号线为本市西部的南北向线路,途经宝山、普陀、长宁、徐汇、闵行等5个行政区。15号线规划建成后将采取大小交路运行,大交路为顾村到紫竹,小交路为古浪路到双柏路。15号线的配车数量达54列,未来可进一步增加至87列。  将要建设的15号线,起自城市西北部的锦秋路站,沿祁连山路、连亮路、桃浦西路、大渡河路、古北路、古羊路、桂林路、老沪闵路、银都路、莲花南路走行,止于城市西南部的紫竹园区站,全长约39.8公里。均为地下线,共设29座地下车站。  15号线与沿线10条轨交线路形成换乘,建成后可缓解环线西半环的客流压力。  15号线未来将采用6节编组A型车,运营时间为5:00——23:00,全天共18小时;计划于2015年10月全面开工 2020年12月建成通车试运营。  30个站点名称一览:  顾村公园站、锦秋路站、丰翔路站、南大路站、祁安路站、古浪路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梅岭北路站、大渡河路站、长风公园站、天山路站、古北路站、姚虹路站、吴中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上海南站站、百色路站、罗秀路站、朱梅路站、景洪路站、虹梅南路站、景西路站、曙建路站、双柏路站、元江路站、永德路站和紫竹高新区站。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编号: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20号]。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董家渡14号地块 二、房屋拆迁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南外滩集团房产前期开发有限公司 四、建设项目拆迁范围: 南仓街:30弄(全部)、32号-38号(双号)、40弄(全部)、42-80号(双号)、82弄(全部)、84号-98号(双号) 南硝皮弄:1号-15号(单号) 中华路:622号-630号(双号) 董家渡路:388号-448号(双号)、450弄(全部)、452号-524号(双号)、526弄(全部)、528号-554号(双号) 糖坊弄:5号-15号(单号);37弄1号、2号 东江阴街1号-35号(单号)、37弄(全部)、39号-107号(单号) 糖坊北弄2号-20号(双号) 西玉钩弄(全部)、羊肠弄(全部)、府谷街(全部) 五、房屋拆迁期限: 自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上岗证号:0001559 0001810 0001433 0001816 0001561等。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篾竹街109号三楼。 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5,上海限购令细则的法规内容

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6,863计划的显著特点是什么

  863计划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一、两系法杂交水稻试种示范   承担单位: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北省两系法杂交稻联合开发中心、安徽省农科院水稻所。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提高两系法杂交稻不育系繁殖技术和制种技术水平,不育系繁殖水平达300公斤/亩,制种技术水平达200公斤/亩,“八五”末期试种面积达6oo一1000万亩,增产稻谷3亿公斤,产值2亿元以上,制种效益达350万元以上。“九五”期间进行正式推广。   二、基因工程多肽药物的开发   承担单位:上海生物制品所、长春生物制品所、深圳生物工程开发所、上海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干扰素系列,白介素系列,集落刺激因子系列,纤溶酶原等十多种多肽药物中试放大互艺的研究与完善,提供临床试用产品,完成临床i,ii期试验。形成3一5种多肽药物的稳定生产工艺,通过临床审批,获试生产文号,形成产业转化与生产能力,每项产品投产后,可形成5ooo万一1亿元/年产值。“九五”期间:实现十种多肽药物的全部投产。   三、曙光一号并行计算机   承担单位:国家智能机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中科院计算所)   开发内容:开展基于“曙光一号”并行计算机的智能化综合信息分析管理系统开发。主要内容有:1、智能化共享存贮处理机系统;2、通用适应的网络计算机路径选择插板;3、智能化数值天气预报系统;4、智能化石油布井系统;5、石油测井系统;6、智能化动画制作系统:7、cics一2的预研工作等。目标:形成高、中、低挡配套的系列产品,产品更新周期与国际技术发展同步,建成若干关键性信息系统。到94年低,实现销售额2000万人民币,五年形成3一5亿人民币。   四、808nm大功率量子阱半导体激光器   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开发808nm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指标:连续输出功率达2w以上,光束发散在水平方向到25°,垂直方向到60°,连续工作寿命在5ooo小时以上,达到年产1000只能力。主要应用于:1、半导体激光泵浦固体激光器;2、激光医疗设备;3、自由空同通信和其它军事应用。直接经济效益可达5oo万元以上,并促进固体激光器行业的发展,支撑国际的相关需求。   五、百家企业推广应用cims   承担单位:(待定)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逐步选定百家中、小企业,主要应用863cims产品,也可用国内外市场上产品,推广并实施不同规模(局部集成或较全面集成的)的cims技术。研究目标:1、实现人、组织、技术、经营管理的cims集成化系统,为塑造现代化企业提供样板;2、目前已选定的九个应用工厂在94年实现“突破口”目标后,将产生经济效益,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新品开发能力;提高生产率,缩短产品制造周期;降低废品率,提高产品质量;压缩库存,缩短流动资金占用周期;3、形成适用于中、小企业的cims工程的配套系列产品,推动cims技术研究,促进cims产业的形成;4、在百家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cims,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塑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   六、机器人化自动装配线   承担单位:华南地区由华南理工大学主持,其它地区根据项目招标。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研制开发机器人化自动装配系统,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柔性装配系统的设计方法及装配作业分析与规划;2、装配机器人及周边装置;3、自动检测及传感器技术;4、主、被动柔顺手腕及未端执行器。研究目标:在电子,电器行业落实1-2条机器人化自动装配线,八五期间落实研制单位,完成初步设计,九五期间建成1-2条有一定规模的自动装配线(线上有20台以上机器人)。   七、高性能低温烧结多层陶瓷电容器   承担单位:清华大学、成都715厂等。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1、开发低烧多层陶瓷电容器ⅰ、ⅱ型;2、开发低烧多层陶瓷电容器新产品;3、开发低烧多层陶瓷电容器粉料。到“九五”时要达到:1、低烧多层陶瓷电容器微粉100吨/年,产值1500万元/年。2、低烧多层陶瓷电客ⅰ、ⅱ型7亿只/年,产值8000万元/年,3、低烧多层陶瓷电容器新产品,100万只/年、产值1500万元。   八、氢镍电池相关材料及系列产品开发   承担单位:中山高技术森莱公司、新材料领域办。   开发内容:“八五”期间开发规模化生产(百吨级)贮氢合金制造技术和廉价材料技术,1995年aa型mh/ni电池形成生产能力6000万只/年,产值6亿元以上。   摘自“863——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1、努力瞄准高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五”863计划的主要指导思想是要瞄准世界高技术发展前沿,加强创新,实现从重点跟踪到突出跨越的战略性转变。要着重解决事关国家中长期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十五”期间,国家对863计划的投入强度加大,也使我们有可能对一些需要较大投入的方向,给以关注。  “十五”期间和以前计划的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设立了以重大产品、装备或工程为核心的重大专项,到目前为止,已经安排了29个重大专项,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高性能计算机及其核心软件,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等重大基础软件,电动汽车,功能基因组和生物芯片,大型燃气轮机,7000米水下载人潜器,信息安全与电子政务,渤海大油田勘探开发关键技术,水污染治理技术与示范工程等。这些重大专项,或者对中国高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或者对中国未来高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我们希望通过对重大产品、装备或工程的集成性创新,逐步实现我国高技术从跟踪到跨越的转变。863计划每年的经费占政府投入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还不到10%,但是863计划在全国科技界包括高技术产业界,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关键就是能够集中一些经费,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攻克一些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课题。  “十五”期间特别关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在课题申报开始,就要求对专利等情况进行查新,在课题立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目标和相关协议,并拨出专项经费对申报国内外专利进行补助。截止到2003年底,“十五”在研课题共申请专利4500余项,是前15年的2倍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申请专利总数的78%。这一点引起我们日益高度的关注,最近在我国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定过程中,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世界经济发展论坛,评判一个国家是不是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指标就是发明和申请多少专利。863计划自“九五”后期以来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申报专利问题。设立重大专项和注重知识产权,是“十五”863计划的第一个显著特点。  2. 发挥企业优势,推动产业化工作  与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等其他国家计划不同,高技术发展的周期非常短,形成产业的周期也非常短,如果在高技术计划中完全不关心后面产业化的问题,许多项目实际产生的效用将很低。因此,在计划管理上:  第一,加大企业参与的比例,进一步探索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研究方式。从“九五”开始就进行探索,如第三代移动通信等。“十五”期间,我们进一步要求了企业参与的比例,在大多数重大项目中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研究方式,如集成电路重大装备,高性能计算机、电动汽车、大型燃气轮机、新一代移动通信、渤海湾海上石油开发等。在主题项目中也明确要求面向应用类的研究课题必须由企业参与。在“十五”前期安排的课题中,企业牵头承担课题占课题总数的20%以上,承担的课题经费占经费总数的35%左右。  第二,与有综合能力的,有实力的地方政府合作,既加大了投入力度,又为产业化做了准备。如集成电路重大装备和电动汽车,北京市与上海市都有很大的投入。我们还通过设立863计划产业化引导项目和绵阳、东北三省、浙江的863计划项目展示与对接活动,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试点工作,促进了社会力量的投入和地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3.在管理方式上,坚持不断探索和完善专家管理机制  第一,设立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实行专家分层管理。领域专家委主要负责领域发展的宏观战略问题和对计划执行的咨询、监督、评价,主题专家组则重点负责主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二,加强计划的监督与公开。在加强监督方面,成立了863计划监督委员会,对863计划全程工作进行监督,注重发挥其在重大课题检查、专家换届等工作中的作用;同时着手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在加强公开方面,建立专家库,对新上课题实行网上评审;从今年开始,对非保密类的立项课题采取网上公告方式,公开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以及课题经费等相关信息;着手建设并完善863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7,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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