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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应急预案范文,环保应急预案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8:35:3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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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应急预案怎么写

1。风险识别2。风险防范措施3。风险应急措施4。应急组织人员、机构、职责5。应急响应等级与事故上报6。与区域预案的接轨
我有一份环保应急预案。但我没找到文档版的,可能掉了,回头给你在弄一下 、

环保应急预案怎么写

2,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事故伤亡情况如何

5月12日下午15时许,在位于杭州湾北岸的上海化学工业园区内,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上海赛科公司进行储罐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领导高度重视,对救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上海市的相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上海市安监局等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另经环保部门监测,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幸好,没造成更大的污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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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预案应急怎么写

在网上找找现成的模板吧,要是没有合适的。一般来说,这个预案都是对付上级检查的,可以按这么几个部分写一,成立组织。即发生紧急事件后,参与的部门有哪些,人员都是谁,分工如何。二,制定日常计划。可以写一些日常的演练方案和设备的保养计划。三,提出一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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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怎么编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危险源分析,危险源周边可利用的资源。可害有害物质发生泄后对人的危害,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回收、中各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的方法。第一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的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告的条件。企业内部能控制事故的处置方法,超出企业自身能力后的执行和处置方法,包括企业周边人员的疏散、水源下游人蓄取水的控制等等。
不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才编制,如,可能造成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经营企业,可能溢油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可能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的企业等。

5,环保应急预案怎么写丫急SOS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1 总 则 简叙原料及产品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突发事故   2 危险源概况 乙醇储罐、苯储罐、液氨储罐、苯回收装置、氨氧化装置   3 应急计划区 装置区、贮罐区、邻区   4 应急组织 工厂:厂指挥部——负责现场全面指挥   专业救援队伍——负责事故控制、救援、善后处理。   地区:地区指挥部——负责工厂附近地区全面指挥、救援、管制、疏散   专业救援队伍——负责对厂专业救援队伍的支援。   5 应急状态分类及应急响应程序 规定事故的级别及相应的应急分类响应程序。   6 应急设施,设备与材料 生产装置:   (1) 防火灾、爆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与材料,主要为消防器材。   (2) 防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扩散,主要是水幕、喷淋设备等。   罐区:   (1) 防火灾爆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与材料,主要为消防器材。   (2) 防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扩散,主要是喷淋设备等。   7 应急通讯、通知和交通 规定应急状态下的通讯方式、通知方式和交通保障、管制。   8 应急环境监测及事故后评估 由专业队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 应急防护措施、消除泄漏措施方法和器材 事故现场:控制事故、防止扩大、漫延及链锁反应。消除现场泄漏物,降低危害,相应的设施器材配备。   邻近区域:控制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配备。   10 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 事故现场:事故处理人员对毒物的应急剂量控制制定,现场及邻近装置人员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   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邻近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   11 应急状态终止与恢复措施 规定应急状态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善后处理,恢复措施。   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   12 人员培训与演练 应急计划制定后,平时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   13 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工厂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   14 记录和报告 设置应急事故专门记录,建档案和专门报告制度,设专门部门和负责管理。   15 附件 与应急事故有关的多种附件材料的准备和形成。

6,能不能发一份房屋住用安全应急预案急

该应急预案包括内容如下: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项目部灭四害措施 防突然停电预案 防火紧急预案 意外伤害的急救预案 预防“非典型肺炎”紧急预案 防台风、暴雨紧急预案 上海市工伤事故急救特色医院清单 坍塌倒塌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大型机械倒塌的应急预案 砼施工意外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触电伤害的应急抢救预案 食物中毒的急救预案 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 建筑作业是我区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产业。首先,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又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数。 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为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我项目部各类重大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项目部人、财、力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项目部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重大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的原则。 二、重大事故范围 1、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生产经营性事故; 2、一次重伤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生产经营性事故; 3、一次中毒三人以上(含三人)的生产经营性事故; 4、火灾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5、一次重伤二人以上的触电事故 6、社会影响恶劣、破坏社会稳定的其它事故。
 一、指导思想   二、抢险范围与抢险责任划分   (一)抢险范围:   三、抢险救援组织机构   (一)市房屋安全抢险救援指挥部   (二)区房屋安全抢险救援机构  四、应急响应   (一)Ⅲ级险情应急响应   (二)Ⅱ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2、工作机构  (1)安全监控组  (2)拆迁工作组 3、应急处理措施对需要拆迁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居民和抢险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紧急拆迁。紧急拆迁程序可比照正常拆迁程序简化手续,加快处理,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遇特殊情况需采用超常规处理方式时要报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施行。(三)Ⅰ级险情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2、工作机构 (1)抢险救援组   (2)联络秘书组   (3)安全监控组   (4)拆迁工作组 (5)群众工作组   (6)安全保障组  (7)宣传工作组  (8)后勤保障组  3、应急处理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二)编制区级抢险应急工作预案   (三)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四)保障抢险物资供应  

7,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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