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海 > 长宁区 > 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介绍

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5 22:00:44 编辑:上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介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1999年6月23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介绍

2,企业登记是由民法还是什么法管

由商法管,具体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个人合伙是民法通则的,法人合伙是合伙企业法吧,

企业登记是由民法还是什么法管

3,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的登记事项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为大家做简单的解答。首先,公司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撤销登记、变更登记和解散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下面我为大家具体解答一下注册资本涉及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那么是否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呢律师的建议是注册资本应量力而行,不要过大,也不必过小,公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本设定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做增资处理。因为,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缴期限,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也不是越长越好,当认缴期限过长,后期如果涉及股东变更,认缴义务也会由后期的新股东承担。并且,当认缴期限超过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也会给人一种不诚信,皮包公司的印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就是注册公司。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举例说明我国公司法的主要渊源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同时采取公示主义对公司进行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通常分为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解散登记等。  1、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设立过程中所作的登记。设立登记注册后,公司便告成立。  2、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原来的登记注册事项以及增设或撤销公司分支机构时等所作的登记。  3、公司解散登记  解散登记是指公司解散时进行的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论是设立、变更、注销公司登记,均应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虽然企业迁移或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其他登记机关登记,但还须在原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一般都指在工商、税务办理公司登记。

5,工商注册的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注册新政策,是商事主体登记改革中的一个亮点,主要包含有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无地址挂靠注册公司、多证合一等制度改革,降低了创业者注册公司的成本及门槛,为广大资金不雄厚的创业者减轻了很多负担,同时也是的注册公司的手续由繁变简。一、多证合一新注册的公司只发放登记载明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再发放商事主体形式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与刻章许可证等证件,新版的营业执照上具有以上证照的所有功能。二、竖版执照为与全国营业执照版型保持一致,将目前在深圳实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四种营业执照的版式,合并统一为单一营业执照版式,并由以前的横版执照改变为竖版执照。三、工商变更商事主体变更后,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须交回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若旧证照遗失的,需履行相关证照的遗失补办手续。四、旧照更换2015年7月1日起,暂不受理商事主体的单独补换照的业务(意思是不涉及到营业执照照面记载事项变更,仅仅是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业务),该业务可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内资有限公司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注册*集体所有(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注册*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外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到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办理。不过现在个人独资企业好像不怎么办理了,因为它是无限连带责任,不如办理一人公司,在你注册资本金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文章TAG:企业登记管理企业企业登记登记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