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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电话,外商投资企业征询函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5 12:59:13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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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征询函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证实相关业务是银行与公司之间真实的,向银行发出的一份文件,由银行盖章后认定真实可靠。
看一下你是不是在网上填报的时候,有些窗口操作出错。比如经营范围选择等不会。

外商投资企业征询函

2,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上海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上海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第四条 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第六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七条 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  (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精通业务。  (四)了解国际惯例。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  (三)正在申请或审批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第九条 投诉人可根据投诉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在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单位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中心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投诉人可用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第十三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客观事实,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第十四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第十五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要求受诉机构复议。受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十六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要求协调中心再行复议。协调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投诉内容复杂的,协调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受诉机构应将投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报协调中心备案。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中心,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九条 投诉人直接向协调中心投诉的,协调中心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受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委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3,上海市外经贸委地址

在娄山关路延安路附近的新虹桥大厦里。地铁2号线娄山关路下,沿着娄山关路往南走10到15分钟。
上海市对外经贸委员会 现已并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不论是 上海市对外经贸委员会 还是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都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没有关系。

上海市外经贸委地址

4,注册外资企业的手续是怎样的啊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别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 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资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所投的资本金。 合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地决定合营企业有关的一切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它与合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规定具体做法。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份出口。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按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市外资委授权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闵行开发区项审办)进行限额内的项目审批及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属地化管理。 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闵行开发区项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由闵行开发区项审办及市外资委负责审核、审批。 设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程序 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到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来投资的亦可以通过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选择合作对象。在了解各合资(合作)对象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并抄报有关部门。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的2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关协调解决。 审批机关在接到中外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的15天内出具审定意见,或连同合同、章程审查时一并批复。 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的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的,经中外投资者申请,市外资委或闵行开发区项审办会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可起草合同、章程。起草工作完成后,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的1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或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之日起的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报告。 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3天内,上海市外资委颁发批准证书。 申请领取营业招照 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凡上海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或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凭营业执照办理海关、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办职工招聘手续。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来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可委托闵联公司代理。委托单位在收到委托书后,应按委托要求向闵行开发区项审办会呈报项目建议书。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要单位各称。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和出口创汇的可能性等。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生产经营状况、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外商与中方合作态度。合营范围和规模,产品的销售地区,产品选择与发展方向。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拟引进的技术内容、条件、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水、电、煤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经营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年限。主要附件:(1)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2)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及法人证件:(3)合营各方营业执照。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程序 需要准备的文件 1、报审项目 建议书 资信调查。合作意向书(独资企业为代理委托书)中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各自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开业证明 2、申请企业 名称登记 中方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名称登记申请书及登记表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中外投资者各自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各方对所申请企业名称的确认书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3、报审合同、 章程、可 行性研究 报告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双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双方签署的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企业章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名单资产评估确认证明文件 4、申领批准 证书 中方投资者申领批准证书申请书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它有关文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名单及任命文件 5、领取营业 执照 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发登记申请书及填写申请登记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中外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述材料的批准文件企业董事长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中外双方委托书),中方人员应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外方人员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中外投资者各自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使用场地证明(如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已交的可免交)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基本概况(1)合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2)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3)合资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缴付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4)合营期限;(5)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7)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物料供应安排要说明需要量和采购渠道。 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水、电、通讯配套设施的需要量及落实情况。 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设备选择与估价、国内外设备清单及分交安排)。 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部门设置、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说明产品内外销比例)。 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法)等方法分析项目的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主要附件:(1)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配套设施落实的书面意向;(2)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3)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部门对中方资金安排的意见;(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1:资产评估的程序 国有企业以设备、厂房等国有资产作价投资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必须进行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权限,中央单位归中央管理,地方单位归地方管理,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程序: 申请立项。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填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清算、评定估算。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对该资产进行盘点清算估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出资产评估确认证明文件。 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医学院路69号,电话:64171252 邮编:200032 附2: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及准备的文件刻公章:由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地址:福州路185号,电话:63292338。须带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单位开介绍信,独资企业由代理单位开介绍信。 申办外汇业务使用证:由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地址:陆家嘴路18号二楼大厅,电话:58845000。须带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市政府批准证书(复印件)。开立外汇、人民币帐户: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须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市政府批准证书、董事长委托开户的委托书,填写人民币开户申请书,填写印鉴卡。开立外汇帐户须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汇业务使用证。法人代表委托开户的委托书、外汇开户申请书,填写印鉴卡。 税务登记:凡中方合作者是市属企业或独资, 企业总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由上海市税务局外税分局办理,地址:建国中路31号,国信商务大厦西辅楼(200025),电话:64459814。须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市政府批准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议书的批文(复印件)、中方合作单位税务登记登记书(复印件)、合同、章程、银行帐号、董事会成员名单、税务登记表格。 海关注册登记:由上海海关办理,地址:金陵西路28号(200021),电话:63871380转。须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市政府批准书(复印件)、税务登记书(闵行开发区内企业可在开发区海关办理)。 商检注册:由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务处办理,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3楼, 电话:63211285。须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市政府批准书、商检登记表。有产品出口的企业还需办理出口产品普惠制登记注册。 职工招聘等手续:向上海市劳动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地址:中山南路865号(200011),电话:63389900。 境外人员在沪就业手续 1、外国人就业:企业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F.L. G.C字签证入境的人员), 须向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就业证手续。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企业聘雇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须向市劳动局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就业证手续。

5,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是什么样的流程有谁知道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上海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以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公司注册代理为主的专业企业咨询服务公司,是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编著的引导外商投资上海的权威专著《上海投资指南》中,上海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列为推荐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单位之一。
第一步:到广州市工商局外资登记窗口(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三楼)进行名称查询及名称核准申请,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意:番禺区注册企业请前往番禺区清河东路区政府审批服务中心或兴泰路59号番禺工商局三楼注册科办理)第二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去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步:在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取得设立批复及批准证书后(如果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再到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窗口办理开业登记。广州的朋友可以向广州工商注册网咨询:020-37601638

6,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怎么办理

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沪府发[2005]34号文件精神,上海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进行认定。  一、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申报材料  申请表: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登记表:原件1份 复印件2份(贴照片2张)  护照: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学位证书: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国外长期居住证: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产权证:复印件2份  委托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写明代为签字有效并负法律责任)  [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需任选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如果没有原件,则需提供驻中国使馆验证过的复印件]  二、受理条件 1、获得国外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受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凭证书向外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美元,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受理部门: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浦东商城路660号5楼  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注:周一至周五,其中周三由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财税局、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一门式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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