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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产假需要什么文件,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07 12:43:16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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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产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没有结婚的。。如果想提前请产假的话,就要和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不一定会批准。把预产期告诉单位,正常情况下批准是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流产假需要什么证明

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等。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流产假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如果女员工未婚流产,则不享受流产假,如果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可以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为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可以由公司补贴。女性在上班期间,如果出现了意外的流产情况,可以享受应有的休息假期,想要请假的话,应该须有有相关的证明。比如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这个证明是必须要有的,还有一些孕妇需要提交相关的检查数据,等到公司专人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休息了。法律中规定女性在流产假期间也应该享受各种公司权益。拓展资料:女职工休流产假只需要医院开证明就可以了。流产: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者称流产。流产发生于妊娠12周前者称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者称晚期流产。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假需要什么证明

3,产检假上海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文件

劳动法根本没有讲到产假产检的,那是劳动法不是生育法,拜托不要误人子弟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产检假上海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文件

4,请流产假需要什么手续

  员工休流产假,需按公司规定流程申请,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拓展资料:   产假工资怎么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流产假规定: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注: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上海流产假规定: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5,上海第二胎陪产假多少天需要什么证明

出生证明就可以,15个工作日
湖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夫妻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 参考资料: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并且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6,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女职工产假天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剖腹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产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没有结婚的。。如果想提前请产假的话,就要和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不一定会批准。把预产期告诉单位,正常情况下批准是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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