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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148,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什么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2 11:49:49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什么内容

经营者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包括检验,备案,贮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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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屠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届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 美团上的错误标题.例如女神最爱高汤螺蛳粉.这个最字要罚款.具体罚款多少钱? 回答 您好,暂时只为您搜寻到案例供您参考2021年6月2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10期),广西三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螺久香原汤螺蛳粉”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这两家公司均违法了食品安全法被罚款,最高的被罚款6万多元。3月18日,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柳州之味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之味螺螺蛳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8日。5月6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上述螺蛳粉《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之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的496袋螺蛳粉已经销售完毕。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260袋。该公司分析原因,可能是原料使用的米粉霉菌超标。更换原料米粉供应商后,该公司将生产后的产品自行送检,显示合格。该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共计被罚没款65314.8元。 更多2条 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3,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懂法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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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二、两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件第一款规定了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第二款规定了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然而,这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如此,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三、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此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可见,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虽然可以是行政管理处罚的违规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四、管理性规范与侵权性规范的区分《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国立法已经基本认可“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与这种立法理论背景相适应,对食品安全法规范,也可作类似的区分,即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分为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其中,管理性规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侵权性规范,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受害者的索赔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对这种区分方法的逻辑层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管理上禁止性规范概约性规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条款)A具体性规范纯管理性规范(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依据)B管理性与侵权性兼备规范C侵权上禁止性规范具体性规范侵权性与管理性兼备规范D纯侵权性规范(侵权责任法类型化规范及特殊具体规范)E概约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F可见,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体系中,对国家颁行的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归为上表中的B类规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规范,或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以归为上表中的E类规范,即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五、小结从以上分析,总结出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点:1.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区分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 对《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可区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产品具有实际危害,即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食品安全法148条首付责任制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吗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6,查阅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常识

一、有虫眼的果品不要吃  专家提醒:有虫眼的干鲜果品最好不要吃。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苹果、梨、桃子上有虫眼,但并未发现虫子,这主要是洒了驱虫药,因此,有虫眼的果品上含有大量的杀虫剂,多食会危害健康,所以,一但买到有虫眼的水果、坚果最好不要食用。  二、选购牛奶要避免“两高一低”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选购牛奶时要避免“两高一低”:即高温、高钙和低脂。  首先,牛奶消毒不是温度越高越好。因为牛奶的营养成分在高温下会遭到破坏。  其次,各厂家牛奶本身的含钙量差别并不大,有些厂家在天然牛奶中加进了化学钙,但这些化学钙并不能被人体吸收,久而久之在人体内沉淀下来甚至会造成结石。  最后,牛奶中的脂肪不是越低越好;牛奶也不是脱脂就好。很多人担心喝了牛奶会长胖,其实牛奶当中所含的脂肪不可能直接转化为人体脂肪,所以,认为喝牛奶会长胖是一种误解。  三、冰箱内食品也能引起中毒  冰箱并不是食品保鲜、储藏的保险柜。许多疾病正是吃了冰箱内不新鲜的或是被污染的食品所致。人们在往冰箱中存放食品时常出现生熟食品混放现象,以致食品污染或变质,造成食品再污染。  冰箱冷藏的温度在0-5℃,这温度对大肠杆菌、伤寒杆菌等没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它们的大量繁殖会造成食品的变质。所以,食用这样的食物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就是人们所不知道的“电冰箱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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