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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防办荣誉室,上海市长宁区绥宁路628号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7 05:58:3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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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民防办公室是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抗震救灾和核化救援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内一般设科室三个即:秘书科、工程科、指挥科。机构科室介绍一、秘书科主要负责本办文稿的处理;纪检监察,行政执行、保密、计生、工会等对应条线日常事务、以及本办的人事、财务、车辆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二、民防指挥科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政府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公众民防知识和中学生民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各类救灾预案的拟制,化源的普查,化源重点单位的监督执行检查,重大灾害性事故的处置。三、民防工程科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计划的落实,工程建设的审核,工程建设的监管、执法、工程拆陪的审核、工程建设经费的征收、工程资料的归档。四、民防通信站主要负责人民防空,抗震救灾、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防台防汛和其他特发 民防办公室是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抗震救灾和核化救援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内一般设科室三个即:秘书科、工程科、指挥科。机构科室介绍一、秘书科主要负责本办文稿的处理;纪检监察,行政执行、保密、计生、工会等对应条线日常事务、以及本办的人事、财务、车辆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二、民防指挥科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政府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公众民防知识和中学生民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各类救灾预案的拟制,化源的普查,化源重点单位的监督执行检查,重大灾害性事故的处置。三、民防工程科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计划的落实,工程建设的审核,工程建设的监管、执法、工程拆陪的审核、工程建设经费的征收、工程资料的归档。四、民防通信站主要负责人民防空,抗震救灾、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防台防汛和其他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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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结合基本建设建造的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按维护管理的责任区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防办)直属的人防工程和重要、特殊的人防工程;  (二)区、县的疏散干道、联防通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公共绿地、公用场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校内的人防工程;  (四)解放后建造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地下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场地下的人防工程,均为单位人防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执行。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全市人防工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区、县人防办负责所属公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市级各局人防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应将单位人防工程列入固定资产,在上级人防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管理。第五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并有损人防工程结构或影响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时,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商得市人防办或所在区、县人防办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准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准擅自占用、改造、损坏、破坏、封填和拆除人防工程。第六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卫、保密工作,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参观人防工程,应持正式介绍信,并经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参观区、县指挥所、弹药库、通讯枢纽等重要人防工程,需报经市人防办批准。第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档案,其中市属单位人防工程的档案,由市主管局抄送市人防办和所在区、县人防办。第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对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人防部门作出报告。第九条 人防工程管理员是区、县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都应给予配合。第十条 新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施工、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人防部门或所在单位管理。第十一条 已建造的人防工程不得随意拆除。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防护等级在五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和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拆除单位须事先向主管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拆除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主管区(县)或局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第十二条 拆除人防工程后,拆除单位必须及时补建,补建工程的质量应达到五级以上人防工程标准,经费、材料由拆除单位自行解决。  (一)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应按原工程的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 拆除不到五级的人防工程,经加固改造后可达到五级以上的,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早期建造的砖或煤渣砖结构的人防工程,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四)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应将补建人防工程的经费、材料上交市人防办,由人防部门另行安排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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