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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局规范,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4 11:39:2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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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条例几时施行得

2,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环城绿带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上海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绿带规划和计划)  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  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第九条 (绿带用地)  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  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  (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 (原建设项目的处理)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可采取调整规划设计等办法进行处理;调整规划设计或者拆除在建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未建项目,应当予以退地或者换地;退地或者换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经市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建设和养护经费)  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绿带建设)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  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3,上海七不规范分别是什么

上海市民“七不”规范 1.“不随地吐痰”的相应规范是: 应把痰吐在纸中扔入废物箱,也可吐在乎帕中回去洗净。2.“不乱扔垃圾”的相应规范是:把垃圾倒入垃圾桶,实行“袋装化”的地方,应用塑料袋把垃圾装好扎紧,放在规定的垃圾收集场所。S.“不损坏公物”的相应规范是:爱护一切公物设施,包括不在墙上乱涂乱写对损坏公物的现象,应阻止、批评、帮助。4.“不破坏绿化”的相应规范是:积极植树造林绿化,义务管理林木、绿地,人人增强保护绿地的意识。 5.“不乱穿马路”的相应规范是: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划有车道分界线或中心线的车道,应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6.“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相应规则是:大力提倡戒烟,吸烟者应到指定场所吸烟。7.“不说粗话脏话”的相应规范是:说话应文明、得体、有礼。
1.“不随地吐痰”的相应规范是: 应把痰吐在纸中扔入废物箱,也可吐在乎帕中回去洗净。2.“不乱扔垃圾”的相应规范是:把垃圾倒入垃圾桶,实行“袋装化”的地方,应用塑料袋把垃圾装好扎紧,放在规定的垃圾收集场所。3.“不损坏公物”的相应规范是:爱护一切公物设施,包括不在墙上乱涂乱写对损坏公物的现象,应阻止、批评、帮助。4.“不破坏绿化”的相应规范是:积极植树造林绿化,义务管理林木、绿地,人人增强保护绿地的意识。5.“不乱穿马路”的相应规范是:行人应走人行道,横过划有车道分界线或中心线的车道,应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6.“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相应规则是:大力提倡戒烟,吸烟者应到指定场所吸烟。7.“不说粗话脏话”的相应规范是:说话应文明、得体、有礼。

上海七不规范分别是什么

4,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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