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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6 23:21: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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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j.sh.gov.cn/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上海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研究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探索建立开放型经济中市场监督管理新体制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相关领域重大问题。(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核准体系,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进行的投诉。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第四条 (监督指导)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复杂疑难投诉举报的会商协调机制,并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第五条 (具体工作部门)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编码,统一处理,统一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提供支持。第七条 (信用治理)  鼓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引入信用治理手段,对投诉举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动惩戒。第二章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八条 (管辖原则)  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因网络交易产生的投诉,由经营者住所地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第九条 (管辖转移)  市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  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十条 (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投诉,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投诉内容)  消费者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被投诉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三)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存在争议等相关事实根据。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消费者本人签名。第十二条 (投诉期限)  消费者应当自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投诉。第十三条 (共同投诉)  消费者为两人以上,针对同一经营者,投诉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消费者人数众多的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授权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第十四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二)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超过投诉期限的;  (四)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调解完毕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对存在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但无法实施检测、鉴定的;  (六)被投诉经营者已不再负有法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 (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第五条 (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第七条 (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 (移送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或者退回。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第十条 (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等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报请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 (协助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本市其他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收到协助调查请求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协助调查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请求协查的区市场监管局。第二节 立案第十三条 (立案条件)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四条 (立案期限)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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