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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核查终结办法,上海工商银行开企业基本账户说要核查要核查些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2:38:4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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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工商银行开企业基本账户说要核查要核查些什么

核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的真实性。可以在家办公
是投资黄金时要开的黄金账户?去银行开的话工作人员会给你开好的在网银上开也很简单

上海工商银行开企业基本账户说要核查要核查些什么

2,请教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需要档案核查的问题

现行的上海市居住证档案管理政策是需要将档案调到上海的人才服务中心的,核实的信息具体来说就是看你档案里面的材料是不是和你居住证申报时候填写的个人经历相符合。
是啊,需要核查档案的,如果不一致就比较麻烦啊,至少说明诚信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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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规定的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是如何怎么做核查报告工作的具体流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碳排放核查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要求。但是试点省市,比如说北京、上海等都已经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具体的你可以百度。一般来说碳排放报告核查都是依照“文件评审+现场审核”这样的模式进行的。即首先企业在接到通知后,需要自己根据情况按照温室气体的核查指南进行排放量的计算,出具排放报告,并将相应的支撑材料一并发送给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文件评审,总之就是各种找问题,看看报告计算的方法、结果、数据来源什么的;第二就是进行现场审核,最终中的就是看看企业排放报告中的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当然类似于排放边界之类的信息确认也十分重要。大体就是这么一个过程。
可以的。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称作碳盘查,也可称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所以只要有能力,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就可以做。而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一般都做过温室气体相关的项目,懂的人比较多,有做碳盘查的能力的。

国家规定的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是如何怎么做核查报告工作的具体流

4,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5,怎么在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药品属于流通产品,厂家生产药品在当地的物价局都有个价格备案。在产地以外市场销售的前提是:将你所要销售的药品到销售当地物价局办理物价。

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全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三、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收到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下列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1)在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登记的,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2)在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登记的,到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3)在市建委经办机构登记的,到市建委经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保险登记后,在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本人实名制存折,并将存折帐号告知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折作为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卡。 四、综合保险的变更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 4.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用人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变更登记手续: 1.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 2.增减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3.增加的外来从业人员的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经营地址、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停止务工经营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身份证; 2.《就业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五、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按截止到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扣款日期,每月10日前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 综合保险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划转,并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催款。 用人单位及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10日前未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20日进行扣款,20日扣款仍不成功的,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六、综合保险的运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的,应当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情况按下列规定提供保险凭证: 1.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投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转交外来从业人员持有。 2.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寄发保险凭证,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转交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综合保险金。其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抢救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七、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1.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也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就业证》和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 (3)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3.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意见书》同时抄送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鉴定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 (三)待遇标准 1.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见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使用期限和国产普及型价格确定。 2.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残废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年×1人 八、意外伤害的规定 (一)意外伤害认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认定意外伤害事故。 (二)意外伤害鉴定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 (三)待遇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证》载明的务工经营场所、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相关的劳动时,发生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金,具体见附表二(见表)。 九、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老年补贴的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5%之和。 十一、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以下单证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综合保险金: 1.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凭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工伤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外来从业人员(委托人)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意外伤害认定书、身份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按规定申领抢救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 2.因病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出具证明委托外来从业人员本人申领。 3.到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年龄的,外来从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十二、其他 (一)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综合保险,但原批准的期限到期而需要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二)工伤、意外伤害待遇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计算。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发布日期:20020828 执行日期:20020901 希望能够帮到你,佛山友邦保险黄立(QQ3096.79196)

7,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互碰物损交通事故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场所,相互对相关证件(证件、保险凭证)进行查验,并且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之后,应当填写《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二、 交通事故车辆一方或者双方的损失超过2000人民币、损失总计在30000元人民币的,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先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且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共同表明位置之后,云泉硅藻泥将事故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随后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理。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开具事故认定书。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三、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填写好《记录书》后者是收到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应当共同将事故车辆移动到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车辆损失定损点。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指派相关人员进行勘验,辨别事故真伪并对世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当事人应当积极地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验和事故调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按照约定指派相关人员处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驻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应当那个对评估机构定损结果予以认可。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2、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可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当事人怎样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1、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时,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3、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5、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6、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员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7、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9、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码,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0、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11、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当事人的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填写完毕后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12、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按下列方式填写。  (1)、当事各方同意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在“当事各方共同驾车到A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后画√。  (2)、当事人各方同意修车的,在:“日内”填写修复日期。  (3)、当事各方达成赔款协议的,应在“事故损失费元”处填写赔款数额(须大写);在“付款情况”处填写已付或未付。  13、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车辆出险,索赔时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2、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3、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4、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5、发生事故后第三方不肯赔偿怎么办?  如果您的车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认责任。然后,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您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您还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6、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7、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准确选定管辖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了,心情当然不好,这时候千万别心浮气燥的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先考虑选择一下法院的管辖,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7、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你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8、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或许你会说,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平等的,在哪里起诉还不是一样?何苦搞得那么复杂。这就是诉讼技巧的具体提现,也就是你咨询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某些情况下,选择A法院起诉和选择B法院起诉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举例说明,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上海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上海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上海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A选择在上海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这个例子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反正选高不选低就是你要遵循的铁律。  9、别忘了你是从那里来的  人人都不希望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你不一定总是那么幸运。如果有一天交通事故降临到你身上,你将如何面对?  你首先要做的仍然是选择最合适的法院  我在《准确选定管辖法院》中已经谈到了选定受诉法院的重要性了,它关系到你获赔金额的多少,其基本原则概括一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记住,这不是投机!而是技巧!你千万不要因此觉得羞愧!呵呵:)  千万别忘了自己是从那里来的  当你处心积虑的选择了一个赔偿标准高一点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时候是不是松了一口气,然后就慢慢的打官司呢?我提醒你,你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从那里来的,不要只顾着哼唱“不要问我从那里来,我的故乡在远方……”而忘了自己的根。记住你的故乡,说不定你的赔偿金额将翻个跟斗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赶快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了。举例说明:上海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上海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你赶快把上海的标准提交给法院吧,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时刻记着自己是从那里来的,给你带来的往往是你意想不到的,呵呵。  10、交通事故法院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
首先报警,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保险的报保险公司,定损索赔;保留所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无损、医疗费、误工费等,造成伤残的,可以做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照责任划分进行索赔;赔偿可以由交警调节处理,调节不成的,也可以起诉到管辖法院,由法院判决。
1.交警部门出责任认定书,2.出院后,让交警大队再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3.鉴定完后,看伤残等级跟出事方在交警大队协调。备注:如有伤残,私了,一般都没有精神损失。4.协调不成,上法院起诉。5.在私了前,资料要准备齐全。城镇户口,需要准备:收入证明,税单,工资条,银行卡记录,户口本本人的当页复印件。农村户口,需要准备:收入证明,税单,工资条,银行卡记录,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这个很重要,有了就可以按城镇的标准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办? 1、立即停车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停车以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不允许隐匿不报。在报警的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为110或122。当事人应得到接警机关明确答复才可挂机,并立即回到现场等候救援及接受调查处理等。 3、抢救伤者 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包括采取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心肺复苏等。并设法送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对于现场散落的物品应妥善保护,注意防盗防抢。 4、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或自然条件的破坏。为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等,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有人受伤,应尽快将伤者送医急救。若为死亡车祸,不得任意移动死者身体,须待勘验后再行处置。倘涉及其余车辆,应立即记下该车之车牌号码、厂牌,并询问对方联络电话、该车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内容。对肇事逃逸者,应记下该车的车牌号码、厂牌、颜色,并速拨打110通知警方处理。 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在交通警察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6、 随后应向保险公司报案 接下来在五日内携带保险卡、身份证、驾照、被保险人印章(或失窃证明单、交通案件代保管物临时收据),尽速至保险公司填写有关文件申请理赔。这自然少不了要填写“出险证明”。在填写“出险证明”时除要写明公安或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调解结果,附上“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外,还要将车辆损坏的部位和零部件都列明。同时描出出事现场方向图,包括车辆刹车后位置以及周围的环境等等。报告单填好以后,连同交通部门的事故裁决书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费用单据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10天内作出一次赔偿结案。 不过,这其中你必须切记的是: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勿与对方私下和解。因为保险公司对私下和解内容不受拘束。 此外,你尤其还要注意:如果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各种必要的单据,或者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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