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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劳务用工监管制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9 19:24:4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劳务用工监管制度

、法人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担任第一负责人职务,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三、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四、工程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用工台帐,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劳务用工监管制度

2,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凡设立在上海市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二章 职工的招用、辞退和辞职第三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董事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备案后,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第四条 合营企业需要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中方投资者从本系统内推荐,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推荐,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少数人员在本市无法解决的,分别经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商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到外省市招聘或者借用,但不得招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合营企业公开招收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协调、裁决。第五条 本市整个企业同外商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先从原企业职工中考核录用;未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亲友为合营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第七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职工,最低年龄必须达到十六周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最低年龄必须达到十八周岁。  合营企业从本市招用的职工,应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第八条 合营企业录用中国职工,必须向有关区、县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第九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职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同职工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和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辞职条款;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自签订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要求续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应报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备案。上述部门可以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对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必须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是职工参加工作、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合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  (五)企业宣告解散或合营期满的。第十三条 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四)劳动合同期限末满,又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合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合营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合营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本人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合营企业同意的。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3,谁有劳务工管理办法

1、劳务工的来源和条件(1)外单位富余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2)劳务工须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劳务工必须具有酒店所在地城镇户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岗位标准。2、劳务工人员录用程序和手续。(1)用工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统一安排择优录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招用。(2)经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面试及体检、政审合格,并经短期培训合格后上岗。(3)厨师、管理岗位劳务工,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等级厨师及部门级以上管理人员经历和资格。聘用前由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审核,然后报总经理批准。(4)劳务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店手续。办理手续时应验证身份证、体检报告及其他有关证件。酒店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初签协议期限3-6个月,期满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1、 劳务工的待遇和管理。(1)人力资源部依据酒店规定负责劳务工的调配、跟踪考查、奖罚和解除劳务协议及辞退。(2)劳务工在酒店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如有违反,给予解除劳务费协议或辞退处理。(3)劳务工的工资一般实行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应根据具体岗位和情况确定);从事技术、管理岗位的劳务工,视情况适当增加待遇。

谁有劳务工管理办法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街道劳动服务所是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他们所属的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第二条 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服务所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开辟生产、服务门路,并进行职业培训,创造就业条件。第三条 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局领导,内部与市劳动局的社会劳动力管理处是一个机构。公司经理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兼任。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经市劳动局审定,可以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由区劳动局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公司经理由区劳动副局长兼任。除配备一定机关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街道劳动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区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所长由街道劳动调配站站长兼任。劳动服务所与劳动调配站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工作班子。除劳动调配站原有机关干部外,还可吸收一些集体编制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的机关干部,不改变原来的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集体编制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区劳动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统一列入区劳动服务公司编制,享受区属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区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中开支。第七条 市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广开就业门路;  (三)疏通物资渠道,审核编报统配物资供应计划;  (四)对区劳动服务公司进行业务领导。第八条 区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责任务是:  (一)掌握全区待业人员情况,加强管理教育;  (二)广开就业门路,组织就业训练;  (三)加强对直属单位的领导管理;  (四)办理临时工调配手续;  (五)领导街道劳动服务所的业务工作。第九条 街道劳动服务所的职责任务是:  (一)对本街道待业人员进行登记,按人立卡建档,掌握变动情况,做好统计报表;  (二)会同有关部门,发动和帮助待业人员举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直接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服务、生产服务和家庭手工业;  (四)按规定手续做好临时工调配工作;  (五)组织待业青年进行技艺培训,参加劳动锻炼;  (六)会同共青团等有关组织,加强对待业青年的管理教育。第十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根据各方面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人制宜地组织待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主要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劳动服务;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外贸出口服务;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劳动密集的生产加工,为工厂企业服务。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组织,应以扩大劳动就业和适应社会需要为主要目的,既要注意经济效果,又不单纯追求利润。要端正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保持和发扬机动灵活、服务周到的特点,努力适应各方面的需要。第十一条 各区劳动服务公司直接领导的专业服务队,对现有固定职工,要加强技术训练,力求建设好精干的基本队伍。今后要根据客观需要,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服务队,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但一般不要增加固定职工,所需劳动力可以用临时工补充,也可以另行建立自愿组合、独立核算、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使队伍能大能小,人员能进能出。扩大或新建专业服务队需要吸收的人员,先要经过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家庭手工业,着重为待业女青年和待业青年中的残废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和街道劳动服务所都要有专人负责,把发展家庭手工业作为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家庭手工业队伍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三条 组织待业人员进工厂企业劳动,不论临时工、劳动服务或劳动锻炼,统一由街道劳动服务所办理介绍手续,并按规定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第十四条 对于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活服务单位,都要按照“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群众自办,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防止和克服包办代替、管得过死、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对于区劳动服务公司直属的专业服务队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上述原则,逐步进行整顿和改革。  新办的各种劳动服务和生产服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的保险基金,逐步试行社会保险制度。

5,如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落实 用工计划、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统一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等"五统一"的思路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将在以下几方面对于用工单位提供帮助:(1)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虽然用工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但与此同时,包括招聘、培训、发放工资在内的大量工作都可以交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用工单位可以更好地按照岗位实际需求使用劳动力,避免在这方面的资源浪费,从而实际上产生降低成本的效果。(2)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这些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其人事档案将由劳务派遣单位集中管理,从而降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除此之外,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程序工作,也将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操作,帮助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精力集中在其他方面,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3)有利于实行激励机制。如果运用得好劳务派遣方式可以在用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对于用工单位自己的员工来说,劳务派遣职工的到来将对他们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他们更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表现出色的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也可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更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4)有利于合法裁减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背景下,用工单位如果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做出裁员决定、尤其是大规模裁员的决定,可能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程序以及付出较高的赔偿成本。而在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过程中,如果用工单位不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可以选择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相对较低。(5)有利于转移法律风险。与用工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单位通常具有更为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并且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更为熟悉。因此一旦未来与劳务派遣职工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配合与帮助,并且依法转移部分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解决有关劳动争议。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经营地位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经济,其经营的业务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给劳务派遣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很大影响:企业无法按业务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依据什么税法,目前没有规定。(二)、经营资质没有审批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三)、混业经营问题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五)、另外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劳务派遣还使一些企业减少或不用固定职工。如上海市嘉定区某高新企业就已经不设人事部门,也不再为职工开设养老金帐户,企业只将一定数额的费用支付给人才服务中心,职工档案保管、社会保险等有关人事工作就都交给了人才服务中心。(六)、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
落实 用工计划、统一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统一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标准和统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方式等"五统一"的思路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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