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公益一类是保留的对象,是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严谨地来讲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类在改革中是必须剥离改革,公益类职能和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整合,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
1、检验检疫事业编怎么改革?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强制性检验检疫,是做为行政辅助和支持类职能,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保留的对象,也是机构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存在的主要形式,事业机构改革,行政类职能划归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分流整合成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此,除行政执法外,公益一类是唯一保留的事业单位存在状态,
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保留的对象。但商检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却是明确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强制性检验检疫以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等为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也有公益服务职能,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由不同的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行政执法职能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实行局队合一,为参公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负责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撑,
2、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人员身份有财政全额和自收自支,怎么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别,分别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改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是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也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将以承担公益服务职能为主,公益一类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业单位职能模式。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能与设立的岗位、分配的编制存在极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层事业单位,事多编少,按编制配备的工作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职能的需要,基层的编制总量有限,又赶上近些年控编减编,编制只减不增,没有办法根据职能设立足够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编制。编制不增加,事又越来越多,没有办法,只能是超编调人,或者采取混编混岗的方式解决,
超编调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编制控制,通过调动等方式增加人员使用。这种方式属于典型的违规使用编制的问题,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查的对象,第二种方式就是“混编混岗”,同样也是违规使用编制。混编混岗,是指在党政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或者在全额事业单位使用差额事业编制或者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是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同样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设立、自行供养、自行使用。
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的混编,基本上就是全额和自收自支混用,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机构编制的规范运行,自收自支编制将被撤销,不再使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来混用的自收自支编制撤销后,正式职工使用全额编制置换,或者调整到有空缺全额编制的事业单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编制的合同人员,取消自收自支编制后,成为编外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编制,或者直接下岗分流,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
3、如何区分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单位是如何改革的?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四种类型,其中公益一类简单来讲就是完全承担公益服务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不仅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还承担部分生产经营职能。两者的差别,不仅是其承担的职能不同,其改革的方向也截然不同:公益一类是保留的对象,是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严谨地来讲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类在改革中是必须剥离改革,公益类职能和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整合,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