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组成、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准备相关材料: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登记申请表》;2.从业人员证明;3.营业场所证明;4.家庭成员在家族企业中的关系证明;5.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名称应给当地工商局;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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