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3.8元,其中工业项目每平方米收取20元,生产生活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每平方米收取11.5元。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建设项目和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县级市、镇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你市批准。
5、城市配套设施费缴纳契税的标准契税的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严格控制房屋建筑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权属登记费等收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和规范房屋交易服务收费。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契税,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它们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补充,部分收费项目与各种城建基金合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配套费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计收。
6、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1 .合肥:住宅楼每平方米60元至70元;非住宅(不含工业厂房和储藏室,下同)每平方米100元至110元。2.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至70元。3.县级城区、县城:每平方米30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至50元。4.工业厂房和储藏室按当地住宅收费的80%征收。
2.配套市政公建住宅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包括相关的城市道路、住宅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外的雨污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等。公建设施包括配套住宅项目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区域的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老年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共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为基数。(二)郊区(含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居住区每平方米160元,非居住区每平方米200元。(三)郊县的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批。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城市郊区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居住建筑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居住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的办公、生活等建设项目。(2)学校的教学设施。
8、政府配套费的解释法律解析: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而征收的费用,是市政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按照新建、扩建建筑面积,以基本建设、改建、房地产开发、零星建设等形式,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缴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