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西 > 南昌市 > 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

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7 02:00:32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59件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2年12月21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4年8月1日市府政令第2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 市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南昌市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5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修正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所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南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8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的《江西省人事争议理办法》所代替。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百度

一、《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属各区范围内街道(含单位内部需要命名的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境范围内街道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二、《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三、《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修改为:“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四、《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纳入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不得随意撤销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办小学、简易小学、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城区小学和初级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迫使学生中途辍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五、《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摩托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但是,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  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拼装、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3、第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摩托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4、第十条修改为:“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规定》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均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六、《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条。七、《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4、《办法》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均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2、删去第十条。九、《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百度

3,南昌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第五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中心工作服务。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规章名称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初开始,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政府的时间。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南昌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文章TAG:南昌市人民政府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