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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市人民政府位于我市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6 08:55:45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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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大岗山水库2022年会开II吗

会开建。新余市人民政府大会提出扎实推进大岗山水库、江口水库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前期工作。推动大岗山水利枢纽工程等重大项目的调度实施进一步提速。新余市目前的城市供水能力及水质均不能满足国民经济与人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对水量、水质的要求。急需有像大岗山水库这样的大型的水利枢纽来缓解这一困境。

新余大岗山水库2022年会开II吗

2,新余市人民政府位于我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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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位于我市的

3,丛文景的个人履历

2001年7月任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4年6月任中共新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6年11月任中共新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0年7月任中共新余市委副书记,兼任市委党校校长、高新区党工委第一书记。2013年8月 ,提名 为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2013年8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任命为新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13年9月23日,江西新余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新余召开,丛文景当选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

丛文景的个人履历

4,新余市当前正在创建第几届全国文明城市哪年到哪年为创建周期

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从2018年到2020年。2018年为第六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开启之年:通过全面动员,全面启动委的创文工作,取得初步创建成效,为市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绩在全国名列中等以上,在全省列前三名的目标而努力。2020年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胜之年:各科室、各中心要继续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各自创建工作,履行创建工作职能,确保创建工作常态化,配合市创建办做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频度,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全方位梳理和拾遗补缺、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建等工作。扩展资料: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要求规定:1、各级各部门要真知标准,全面排查问题,对照创建要求和指标体系一个一个过筛子,一项一项抓整改、促提升。要坚持规范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2、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问题不反弹。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城宣传,力争通过创城办成的一批实事好事,以过硬的工作成效提高群众对创城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参考资料来源:新余市人民政府-新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5,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等

一、《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的修改情况  (一)将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修改为“水利”,“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安监”修改为“应急管理”,“文化”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仙女湖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仙女湖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仙女湖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行政”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修改为“水利”,“建设”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行政”修改为“生态环境”。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八)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水行政、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利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修改为“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九)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中的“违反第十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第十项规定”。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中的“渔业行政”“渔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的“国土、安监、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责令停产整顿”修改为“责令停产整治”。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十四)将第三十六条中“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情况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农业”,第十五条中的“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  (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住建”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修改为“水利”。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畜禽养殖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畜禽养殖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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