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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全文,教师法的适用对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4 20:57:35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教师法的适用对象

老师,包括(幼师及教授)

教师法的适用对象

2,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后2022年开始执行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31 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后,2022年开始执行吗?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拟修订教师法后2022年开始执行吗

3,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也是教师职业活动特有的一项内容和权利。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4,新教师法会不会在人大会上提出

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教育事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要求。不能切实保障教师队伍向稳定、优质发展,必将使我国的教育事业滞后。许多有识之士早就呼吁要修订《教师法》,国务院也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修改指明了方向。目前,修改教师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促请有关部门加快修改教师法的立法工作进程,争取早日将法律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教师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教师法》,《教育法》
《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新教师法2022年能正式实施吗

目前还不会。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拟修订是正打算修订且现在正在征求反馈意见。 新教师法实施后,中级职务即一级教师将和现在的初级职务即二、三级教师一样,没有了“指标”限制,不再实行评审制,改为根据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核制。而高级职务即副高和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制。不过,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这也就是说,副高级以上岗位的“比例”“指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呆板”——达到比例后,就不再投放指标,而是改为要“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情况设置比例,投放指标——即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业绩突出,就可以“扩大比例”“增加指标,”让“能者上”。 新教师法的这个变化,对中小学教师来说,不啻是一个好消息,2022年已然到来,愿更多的教师在职称问题上能够如愿以偿!

7,老师考编要交多少钱

考编要交钱? 你指的是报名费用吗考2课 一般都是120元 面试的时候 好像也要交80其他的费用 除非你报培训班 买教材 不然考编是不需要其他费用的
1、教师编制考试不收报名费,只收考试费,一般一门课50元左右,地方不同,考试费也不同。2、师范专业可以报考教师招聘的编制。非师范类学生要取得教师资格,2012年开始全国统考,笔试必须通过教育知识与能力和综合素质,中学的还要多加一门专业知识的考试。需准备复习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考试或者去考自学考试相关的科目。具体报名时间,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3、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 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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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改教师法何时出台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而修正,共九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近几年各省已经逐渐完善地方《教师法》实施的具体办法,目前湖南省、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于2021年3月颁布了新的实施办法,湖北省于2016年颁布了新的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广东省于2010年颁布了新的实施办法,其他省份的时间更早。除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述地方性法规之外,深圳经济特区于2019年4月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布日期:[2009-08-27]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21-03-3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21-03-26]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21-03-26]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16-1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10-07-30]7、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10-07-30]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日期:[2010-07-23]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公布日期:[2019-04-26]

9,国家教师法和劳动法对教师请假有何规定

一、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三、因此所说情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0,2021新教师法改革2022年开始非师范生不能再报考教师资格证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进程,意见截止时间到今年12月20日。江城辅导学院第一时间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大概分为以下几方面:取得教师资格学历要求提高: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维护教师职业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明确教师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网友评论:关键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整那么多条条框框啥作用不起!那么它来了!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师在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优惠、医疗待遇方面的保障和待遇。住房优惠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医疗待遇方面: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民办待遇方面: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目前,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公务员以待遇好,地位高,工作稳定等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连同以后教师也在慢慢提升学历门槛以及福利政策,不仅仅是教师,越来越多的职位都有学历要求,你还没有重视起来吗?朋友们发现了没,如今,许多职位对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求职过程中,好不容易对某一职位感兴趣,翻了一下招聘简章才发现,要求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还没开始就被拒之门外,心里凉凉的。于是开始懊悔,当时为什么不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只要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宪法及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就可以报考公务员。对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自考,成教,网络教育,国家开放大学等)毕业生取得国家认证的毕业证之后,就可以报考。以此内推,其他的职业也是这样。因此许多打工族选择了成人教育这种方式,也如愿以偿地进入了心仪的企业,走上了自己梦想的道路。对如今的社会来说,高学历本身意味着什么,它对一个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很多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没有学历的成年人,往往在工作中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评职称、涨工资方面,很多公司都会考虑到学历问题,这时学历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公司优先考虑人选时,在工作能力和经验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具备本科学历比大专学历更有优势,具备大专学历比大专以下学历更有优势。很多在职的成年人,由于受到学历低的制约,工作以后,在职场错失了很多升职加薪的机会,影响了个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选择成人学历教育的在职人士越来越多。据报道,未来,学历教育收紧,提升学历将会越来越难。“停止继续招生,考试难度加大,专业范围缩小,学历类型减少”,多所高校已经开始对学历继续教育不同程度的改革,整个体系的转型已成必然之势。如果你目前的学历和你的发展需求匹配不上,那么尽快提升你的学历吧!不要让学历问题给人生留下遗憾。

11,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种由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包括3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教师法》授予由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当中。教师资格作为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是教师的职业许可。就是说自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才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12,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2022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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