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宪政的理念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宪法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也就没有宪政,民主政治是宪政的前提,从历史渊源上看,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使用了宪法、宪政和政体这两个词。在他看来,宪政和宪法的含义是一样的。
民主政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宪法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也就没有宪政。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无论是作为整体存在的人,还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公民,都不是政治关系的主体,而是政治统治的对象,适合少数人对多数人公开统治的统治形式是专制制度。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和运行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
宪政建设经济条件:1。经济关系中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平等化、自由化是宪政出现的基本前提。奴隶制和封建制经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低,生产和消费主要在单个经济组织内部完成,社会成员之间没有有机联系,因此难以实现社会成员意志的整合。同时,在自然经济结构下,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公开的不平等。
宪政是指在宪法下政治运行合法化的一种理念或理想状态,要求政府一切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保护公民的权利。“宪政”(宪政)是舶来品,就像“宪法”一样。
从历史渊源上看,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使用了宪法、宪政和政体这两个词。在他看来,宪政和宪法的含义是一样的。他主张以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限制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安排。在现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现代宪法和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城邦宪法和宪政的概念有本质区别。
3、宪法与 宪政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宪政作为一种建立在宪法条文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面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的做法目前在宪法上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规范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可以通过反应机制使纸面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因此,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根据纸面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实践。章程必须适应宪政 practice的要求,不断为宪政 practice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
4、 宪政的概念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这个词的谐音定义还是挺有意思的。但在新宪政批评家看来,显然属于汉密尔顿或托克维尔的“旧宪政理论”,他们认为,在新的背景下(当然主要是西方背景),宪政理论应该超越限制政治权力任意行使的理念,它应该而且能够通过人的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民主管理等有益的政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