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职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2.人数为5至11人;3.业主委员会成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合格的业主;4.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界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业 委会的职责和作用法律分析:1。职责:有权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变更或终止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功能:1。凝聚业主力量制约物业公司;2.驳回不满意的财产;3.成立一个审议和执行机构,处理业主的集体事务;4.建立社区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277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职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