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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一定要用工备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2 20:31:27 编辑:珠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劳动合同一定要用工备案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需要备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去劳动局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一定要用工备案吗

2,劳动关系用工备案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用工备案的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情况分为除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劳动关系用工备案的规定是什么

3,劳动合同备案是什么意思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简单的说备案就是已做登记.已存档。劳动合同备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在有关部门已经做登记.已存档。

劳动合同备案是什么意思

4,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申报流程

法律分析:1.首先登入“劳动用工备案系”,注册登入2.单击“单位信息管理”——“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登记.3.携带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社保代扣代缴明细表(最近一个月)、员工劳动合同(所有签合同的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5,求问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3)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4)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5)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6,劳动用工备案必须弄吗

法律分析:劳动用工备案是必须的,用工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保障劳动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劳动用工备案有什么用工作单位不帮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有什么后

劳动用工其实是单位在招人后,必须先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再参保的。如果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公司劳动年审就通过不了了。另外,有些国营单位如果想拿员工的档案,就更必须办理用工才可以拿到。
缴纳社保意味着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成立。但既然查询到自己的劳动用工备案中有缺项(即只查到个人工作经历这一栏,合同签订情况这一栏是空的)就应该弄清楚是怎么回事,尽快补正,以避免日后发生无谓的纷争。

8,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申报流程

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申报流程:1.首先登入“劳动用工备案系”,注册登入。2.单击“单位信息管理”——“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登记。3.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社保代扣代缴明细表(最近一个月)、员工劳动合同(所有签合同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9,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保备案有什么区别

劳动用工备案主要是指企业录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需到劳动局备案,安排合适的岗位给这类人员社保备案我没听说过应该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需要办理的话需要到当地的劳动局和社保局去咨询
看你性质决定,如果是个人不需要劳动用工备案(个人自由职业参保是没规定一定要单位的,有临时工的,呵呵,),如果是单位当然是必须的,具体去劳动局咨询就行,如果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1、去不同的地方处理2、填写的表格都不一样3、要求不同

10,用工备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1,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因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制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方式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另外还有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下载地址:http://ldyg.mohrss.gov.cn)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合同备案办理方式是:  首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其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12,劳动备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13,如何办理劳动就业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396239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 手册》及《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注销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注销就业登记的手续; 7、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最少一式3份,用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多出来的以备他用
是的,三方协议一般是需要人社局毕业生管理部门签章生效,必须是你所签协议的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

14,网上劳动用工备案怎么解除

网上劳动用工备案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操作。劳动合同在网上备案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进行备案。也就是指的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移交职工档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因用人单位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是需要到劳动局进行备案处理的,这样才能算真正的解除了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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