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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1 00:51:40 编辑:珠海本地生活 手机版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姚奕生2021年2月2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2021年1月27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经2020年10月23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 长 姚奕生2020年1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

3,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定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在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特区的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拟定的、提交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文件草案。第三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特区的方针、政策,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障和促进特区的经济的发展;  (三)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符合特区的实际需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五)借鉴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保证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特区法规的施行,需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执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建设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第五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在特区贯彻实施,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二)为贯彻实施国家赋予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三)开展对港澳台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的;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体制需要制定法规的;  (六)总结特区改革和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特区的管理,需要制定法规的;  (七)对特区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措施需要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第六条 珠海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三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或主持起草规章、法规草案;  (三)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调查、协调、审查和修改,并负责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四)负责市政府审议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对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有关部门解释的除外;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方案;  (八)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工作。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使用"条例"、"(法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  规章和法规草案名称应当冠以"珠海经济特区"。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规划与计划)草案。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规划与计划起始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将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项目报送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当分别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第十条 《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三)制定规章或法规草案的依据;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对策;  (五)规章或法规草案实施的可行性;  (六)起草部门、起草人员的组成;  (七)拟报送时间。

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珠海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珠海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规定

4,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具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部门合署办公。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授予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调解。  (三)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  (四)起草行政复议文书。  (五)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  (六)起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委员议决制,由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社会人士中选任。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人选进行调整。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部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第六条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活动所需经费,应当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以下案件: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市政府组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暂不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的除外。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传真、邮寄方式或在指定的网站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向原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接收申请,并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 原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系,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信访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答复书。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十四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对公民处以警告、暂扣许可证或执照、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处罚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处罚的。  (三)对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5,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息,应当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网上公布”。  6.删除第十九条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修改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网”。  7.将第二十条中“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五条。  1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  12.将第四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1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二、《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09年6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2.在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者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节能专项论证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专项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3.删除第二十二条。  4.删除第二十五条。  5.将第三十五条“居住建筑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6.将第四十八条 中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7.将第五十一条 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8.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9.将第五十三条中的“和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删除。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删除第八条。  6.删除第十八条。  7.将第十九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删除第三章。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1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5.将第四十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16.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7.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8.删除第四十三条。  19.删除第四十四条。  20.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珠海市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夹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王顺生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效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印发机关及日期废止的理由1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4号《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2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5号《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3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2号《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3日已被《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所取代4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4号《珠海市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0月28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5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1号《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28日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6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9号《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23日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印发机关及日期废止的理由1珠府字[1982]01号《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1982年1月6日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2珠府办[1987]105号《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改进珠海一香港水路货物运输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87年9月8日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3珠府办[1987]120号《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87年11月6日已过时4珠府字[1989]30号《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3日已过时且直接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珠府[1990]26号《珠海市口岸客运市场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0年5月26日已过时6珠府[1992]39号《珠海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2年7月25日已不适用7珠府[1993]5号《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0日已不适用8珠府[1993]10号《珠海市市区专线中巴线路及新增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2日已不适用,没有专线中巴9珠府[1993]19号《珠海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4月9日已不适用10珠府办[1993]57号《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我市石油液化气销售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3年5月28日已不适用11珠府[1994]68号《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补充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10日已不适用12珠府[1994]96号《珠海市社会公用地坪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23日已不适用13珠府[1994]103号《珠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9日已不适用14珠府[1995]94号《珠海市举办展销会的若干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4日已不适用15珠府办[1995]79号《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液化石油气计量规范化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7月27日已不适用16珠府办[1995]112号《珠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11月10日已不适用17珠府[1999]14号《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7日已不适用18珠府办[1999]177号《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9年12月21日已不适用19珠府[2000]8号《珠海市驻港澳地区及驻国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1月17日已不适用20珠府办[2001]97号《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1年9月10日时效已过21珠府[2002]64号《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2日所涉及的许可范围超出了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故予以废止,其余部分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22珠府办[2003]44号《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的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3年6月18日时效已过

7,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百

一、市直部门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8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设立的依据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局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 2基建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十六、四十条。 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的核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下)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的审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5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书面协议(合同)的审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8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四、五、九条。 6无线电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及呼号指配的审批《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十七、二十二条;《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五、八、十七、十九条。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9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10单位和个人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11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的初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市公安局1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13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的核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1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九条。 17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的审批《枪支管理法》第三十、四十八条。 18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19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六条。 20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市公安局21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十二条;《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条。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2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竣工验收核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25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审批《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6设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学校(专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初审《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五条。属于审批权在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事项27护照的核准《护照法》第五条。 2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核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十条。 29台湾居民申请签注延期、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六、十九、二十一条。 30外国人来华签证、证件及延期、加签的审批《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第十三、二十五条。 3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3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一、十三条。 3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34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机动车牌证补换发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六条。 3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审验、注销的核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38出海船舶户口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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