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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收购实施细则,深圳实施费率浮动方案后投保平安电话车险还划算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23:53:14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1,深圳实施费率浮动方案后投保平安电话车险还划算吗

我觉得要是买电话车险的话,平安电话车险还是蛮划算的。据我所知,费率浮动后,个人车险客户绝大部分可享受到比过去更优惠的保费。在平安产险,目前享受到更优惠保费的客户比例高达90%左右。总体来说,我觉得大品牌的电话车险公司还是更靠谱一些,那些小保险公司还是不要考虑的好~

深圳实施费率浮动方案后投保平安电话车险还划算吗

2,甲企业100收购乙企业股权并对乙企业土地使用权名字变更为乙企

不交,股权转让后发生的产权证更名涉及营业税。
应当要缴纳营业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乙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有民事活动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在它内部,无论股东、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权利人内部发生变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门办变更登记即可;如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化,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

甲企业100收购乙企业股权并对乙企业土地使用权名字变更为乙企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主要是指(一)市区范围内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需要征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政府依法没收和责令退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应当收归政府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已闲置2年以上,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调整的废弃国有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新征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司法解释

4,929楼市新政内容

第1招:各地要加大楼市宏观调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十条”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第2招: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第3招: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第4招: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第5招: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5,谁有湖南益阳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计算临时补助费,每户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月150元,5至7人的每月200元,8人以上的每月250元。户数的确定,以2005年4月1日止,由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一户。 2.临时过渡期限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凡需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必须自找临时住房。 3.被拆迁房屋中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不予补助过渡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原则与标准 1.被拆迁人每户核算二次搬家费,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本单位干职工住户和公、私房内的承租人住户,每户核算一次搬家费。 2.凡享受搬家补助费的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家,逾期未搬家拆迁的不给予搬家补助费。 3.凡核定一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400元;两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800元。 四、其它房屋、附着物的补助费原则与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按县电信局和广播电视局的开户机数,每机补助移机(转户)费2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移机。 2.独家开户的室内水、电设施,每户各补5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开户。 独立安装了三相电表的凭票据实补助,补助后拆迁方不负责开户。 3.被拆迁房屋中的商业门面,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在挂牌营业的,砖混结构并安装了卷闸门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200元,其它结构形式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100元。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混凝土晒坪、三合土坪、土坪、混凝土道路、干浆砌挡墙、护坡等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置,否则,一律由有关部门依法无偿拆除。 5.被拆迁房屋周围种植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标准附表。 6.对被拆迁房屋的水、电和房屋周围进出路等室外基础设施每户补助600元。 7.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租房户,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按实退还承租人未到期部分的预交房租费。 8.凡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前,已办理了有关建房手续的,所交规费,凭票据由征拆方补给被征拆人。 9.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经营加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根据规模、年纯收入、纳税额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拆迁有抵押关系的房屋,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停止拆迁。 11.拆迁有产权纠纷矛盾的房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调解,在征地拆迁公告时限内未调处好的,拆迁人必须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但不停止拆迁,拆迁后再依法解决。 12.需迁移的坟墓,由被迁移家属自行选址和迁移,每冢坟地补偿征地费500元。 五、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拆迁房屋屋顶上和规划红线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杂屋、货棚、加工棚。 2.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规划区域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后,违规新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 3.未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生产经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 奖励与罚则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拆迁的,其房屋旧建筑材料奖励给被拆迁人,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必须运出规划红线外。被拆迁人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依法拆除,且房屋旧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拆除永久性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规定时限内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时或提前搬家拆迁并交出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一张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一栋房屋为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 2.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1~15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 3.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50.1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 4.被拆除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奖励500元。 三、房屋承租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经营货棚和被拆迁人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限未签订协议及搬家拆除的。不予奖励。求采纳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草  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征地前告知书发布后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补偿标准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类别和等级确定。其中需要安置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价补偿;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而要求不予安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购价补偿。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统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可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住宅房屋或构筑物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统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屋(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按规定的收购价标准补偿,不再安排安置房;正屋以外的杂房按照补偿价标准补偿。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每个安置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安置房由征地实施单位承建或委托其它单位承建后售予拆迁户; 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应当按成本价销售给拆迁户。具体房价由市房产、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建筑物;(二)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以及遇国家建设需拆除的临时建筑物;(三)已批建新房应拆而未拆的房屋;第十七条  拆迁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特困户房屋,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补偿价计算总额低于二万五仟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可以补贴至二万五仟元。(参照益阳市的办法第三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推荐,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的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二十条  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按拆迁房屋的补偿总额2%予以奖励,提前五天的按3%予以奖励,提前十天的按4%予以奖励。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根据电力部门相关文件修改)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设施本身不予补偿,但重建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并由征地单位组织设施重建或支付设施重建费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建。第二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和墓地购置费;无户主的由征地单位负责迁移或处理。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用地的建设和使用,以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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