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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投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4 02:04:25 编辑:深圳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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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55-82909009,公司邮箱lwp@sihc.com.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2004-10-13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8楼、19楼。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锋,注册资本2,800,9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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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中证投资正规吗

正规。深圳市中证投资资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隶属于新华社系统,系国内权威证券媒体《中国证券报》控股公司,为《中国证券报》传媒创新业务平台。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特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主要从事投资资讯研发服务、私募基金产品评价与推广、投资产品合作设计与开发以及金融品牌管理等业务。公司以“为投资者找到更好选择”为使命,近年来各项业务快速增长,核心业务已具有强大的市场影响。拓展资料1.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2.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投资是货币收入或其他任何能以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富拥有者牺牲当前消费、购买或购置资本品以期在未来实现价值增值的谋利性经营性活动。3.在理论经济学方面,投资是指购买(和因此生产)资本货物--不会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来生产的物品。实例包括了修造铁路,或工厂,清洁土地,或让自己读大学。严格地讲,在公式GDP=C+I+G+NX里投资也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在那方面来说投资的功能被划分成非居住性投资(譬如工厂、机械等)和居住性投资(新房)。从I=(Y, i)的关联中可得知投资是与收入和利率有密切关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将促进更高额的投资,但是更高的利率将阻碍投资因为借钱的费用变得更加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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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  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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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建立在线平台,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体系(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市人大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工作职责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均通过项目代码和在线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业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并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确需独立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经批准后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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