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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62号文件,不转移社保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吗深圳辞职了怎样才能全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2:28:28 编辑:深圳生活 手机版

1,不转移社保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吗深圳辞职了怎样才能全额

三个月断交住房公积金就可以全额提前啦!需要身份证,公积金卡,本人亲自去银行柜台办理,不过要提前到公积金官网预约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中有明确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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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住房公积金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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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企业法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入深圳户口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第八条 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第九条 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招调员工。第十条 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一)城镇户籍居民;(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七)身体健康。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拟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三)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四)投资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中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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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户口在深圳低收入家庭可否申请深圳经济适用房

以下是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1、2006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请问深圳福利房安居房申请资格及所需材料清单.谢谢!答复内容 我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主要有:夫妇双方有深圳特区户籍、无房、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有计划生育证、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如果申请人为财政拨款编制人员,可分别向市或区主管部门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安居房。申请所需材料清单会在每次申请表中详细列明,一般为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社会保险证、计划生育证、留学生证等。2、2007年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相应的低收入线标准,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并符合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的户籍居民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引用自: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01-17公布)深府〔2007〕262号3、2008年深圳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通告日期: 2008-12-25本地宝注:以下为节选。为妥善解决符合2007年购租保障性住房条件但未选房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08年12月起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租售对象(一)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1.2008年2月22日(含此日)前已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保障性住房申请;2.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合格;3.尚未购租保障性住房。(二)下列对象不纳入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范围:1.已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但最终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2.已签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但最终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已被取消购租资格的家庭; 4.自终审结束后至本次保障性住房选房前,因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2007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三)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不受理新的申请
你好!可以,但是申请面积只能按单人申请,面积会比较小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自然人股权转让问题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存在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差异。同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这时,一切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所以,自然人股东也好,法人股东也好,在股权转让上是平等的,手续也是一样的。 至于许多不规范的内部股份问题,特别是不挂名股东,并不受公司法保护。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名册上和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你的名字,那你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享有股东权益。也就谈不上什么股权转让和继承了。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应如何缴税?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 9 9 1 ] 1 5 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 0 0 0 ] 6 8 7 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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