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最新的“黑龙江省City供热-2/”,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用户的采暖费应当直接全额缴纳到供热台,“黑龙江省City供热-2/”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缴纳供热本单位/设施运行基础费,“黑龙江省City供热-2/”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供热的,应当在本/中提出。
根据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最新的“黑龙江省City供热-2/”,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用户的采暖费应当直接全额缴纳到供热台。新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出租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但出租公房的热费由承租人缴纳。第三十二条热费缴纳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蒸汽的用户应在每月10日前预付本月计划用热量的50%,月底结算。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采暖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加收滞纳金;逾期30天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暂停供热、限热或停热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权益。用户逾期拒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锅炉每日运行时间供热不得少于16小时,并可根据气象条件提前供热台/或延长供热次,并给定。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全天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根据情况,如果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以停止。住户供热的用户可以申请停止供热。“黑龙江省City供热-2/”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供热的,应当在本/中提出。不同意停供热,应说明理由。如果同意停供热,还是要交一定的费用。“黑龙江省City供热-2/”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缴纳供热本单位/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本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4、黑龙江取暖费报停规定法律分析:国家颁布了计量供热的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供热费分为基本采暖费和计量采暖费两部分。基本取暖费会占到供热价格的30 ~ 60%,各城市略有差异。哈尔滨原来的基本费是20%,现在提高到30%,法律依据:/ -1/City供热-2/第三十五条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本单位缴纳设施运行的基本费用。供热设施运行基本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