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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如何办理殡葬费 广州市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5 18:01:57 编辑:广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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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集体户去世后葬哪里

葬在户籍所在地的坟墓中。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扩展资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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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如何开一间殡仪用品店需要什么手续费用大概多少如果卖纸

需要营业执照。。。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启动资金,货源,之类的。 启动资金大约2万最多了,包括所有的费用了。 货源的话么,你要联系厂家,因为货的种类比较繁杂,所以也有点繁琐,但是总之,殡仪用品店的利润还是比较丰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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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第六条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第九条 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兵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第十一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三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 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第十五条 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第十九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第二十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5,广州殡葬公司

广州殡葬公司很多,但经工商注册的没有几间。下面的几间在广州殡葬行业最正规收费最合理的1.广州思忆殡葬礼仪服务公司 15013244128 地址:广州天河区沙和路豪景商业中心324铺2.广州正顺殡葬礼仪服务公司 13711142447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2号、6号3.广州大爱殡葬礼仪公司这三间公司在广州殡葬行业上服务 价钱 礼仪等方面都是做得最正规的
目前广州宠物殡葬服务还没有普及,只有少量的宠物医院或宠物店提供“临终服务”,当中有土葬,也有火化供宠物主人选择,但价格都不菲。以火化为例,大多宠物店都是以宠物的重量计算,一般轻量级的为5公斤以内,大约需要500元;重量级的在50公斤以上,约需2000元;猫的费用会略低,最便宜的大概在300元左右。
以上三家殡葬服务公司,服务质量最好、收费最合理,应该是大爱殡葬礼仪服务公司电话020-22227111

6,殡葬车辆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由广东省人大会在1998年6月9日发布,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殡葬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 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对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 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防腐期限。需延长防腐期限的,应征得殡葬服务单位同意。防腐期满后仍不办理出殡的,殡葬服务单位有权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火化后的骨灰不得装棺埋葬,可采取平地深埋、播撒、寄存等方式安置。   在骨灰堂(楼)寄存的骨灰,寄存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办续存手续的,管理寄存骨灰的单位有权处理。   第十二条 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火葬补助金。   第十三条 火葬地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土葬的地区。户籍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内的人员在当地死亡后,提倡实行火葬,土葬的必须在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   第十四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者家中收运遗体安葬。但因患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员必须进行火化。   第十五条 火葬地区内的坟墓需迁移,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者易地重葬。   用地单位需要迁坟,应会同殡葬管理机构事前登报和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期二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领的坟墓,有碑的,用地单位应委托殡葬管理机构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二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用地单位可按无主坟予以平毁。   第十六条 允许土葬的地区内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兴办的,为当地村民无偿提供遗体、骨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与辖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兴办。火葬地区内禁止兴建公益性墓地。   设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公墓的申请单位,凭省民政部门的批文分别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开业。   公墓扩建按照兴建公墓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墓墓区建设应道路畅通、坟墓排列整齐、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齐备、环境卫生、美化绿化,须设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公墓墓区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骨灰堂(楼)、公墓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设立办事处、营业部、代销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骨灰堂(楼)、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内不得寄存、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以及出售骨灰位、墓穴和进行经营性收费;火葬地区的公墓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埋葬遗体。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祖籍在本地的非本地村民的骨灰可以寄存于本地公益性骨灰堂(楼),但不得提供墓穴用地实行土葬。   第二十二条 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墓穴以及骨灰位。   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的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的,重建新建宗族墓地或者建造寿穴的,在公益性墓地收埋非本地村民的遗体、骨殖、骨灰的,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起葬火化、迁坟,恢复原状。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收运遗体火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允许当事人把遗体运走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宗教坟场、回族坟场、满族坟场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7,悬100分请问丧礼的整个流程应该如何操作广州殡仪馆电话

请您一定要找广州市殡仪馆联系,不要听取个人的一些广告。广州殡仪馆的电话是020-87744444 地址:燕岭路418号银河园。您直接打他们一条龙的电话就可以得到全部,具体的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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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没真正接触过,但我听说是向广州殡仪馆预约时间在哪个馆。丧礼结束之后就火化。 我告诉你啊,丧礼流程就是:默哀,最后告别,完了!甚至你还可以看见他更换姓氏。例如你们家是某家治丧。可能很快就换成别的家的治丧。 最好咨询一下。 Sorry,我不是做广告,这也是从其他知道得到的答案。 广州市殡仪馆 电 话:020-87744444 地 址:燕岭路418号银河园

8,关于在广州办理遗体捐赠的问题

真感谢你啊! 终于帮你在广州市红十字会的网站上找到了相关信息 (一)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一式四份。一份交执行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执行人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红十字会。 2.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 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 3.登记接受站受理登记后, 向志愿捐献遗体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二)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登记接受站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名册”。 4.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 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同卫生局共同审定。按规定不行啊,一定要直系亲属的肯定
楼主真伟大
1.直接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到红十字会办公室办理.  2.遗体捐赠给死亡地还是广州的问题,这已经不重要了.  3.一定要有直系亲属签字认准.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及时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4.除了填表,和直系亲属签字外,你会得到一个红十字发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广东是中国器官/遗体捐赠最多的省份,在这方面,广东省做得很棒.  以下是<<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摘要.  凡无偿捐献遗体的志愿者,可直接到自己选定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一)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  1. 填写“广州市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交执行交登记接受站保存,一份由志愿捐献遗体者本人保存,一份交执行(执行人应是直系亲属,特殊原因可由志愿捐献遗体者委托其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担任),一份交市红十字会。  2.捐献人填写“申请登记表”时, 应征得所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如捐献人要求公证的,可以到市或区公证处办理公证,并将公证副本随同“申请登记表”交登记接受站。  3.登记接受站受理登记后, 向志愿捐献遗体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二)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  1.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 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  2.登记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  3.登记接受站应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建立“志愿捐献遗体名册”。  4.登记接受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工作规范, 其资格由市红十字会同卫生局共同审定。

9,广州市社会化退休人员死亡后伤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标准如下:1、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2)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2、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3、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扩展资料: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2、职工享受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3、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参考资料来源:中山市社会保障局政务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
一般来讲是有几成顺序的,建议你去咨询咨询律师,有法度网律师有的。看看去吧~有帮助的话,别忘了设为最佳答案哦!先谢谢啦!
广州市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一、丧葬费为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二、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3个月;三、救济金为本人生前最好一个月基本养老金6个月。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你好:  退休人员丧葬费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数额。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数额。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其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认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2、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 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未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你打12333进行咨询,或者去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咨询,如沃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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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人认领的尸体怎么处理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扩展资料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六条,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 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过了规定时间无人认领的尸体一般会由殡仪馆自行处理。各地规定不同。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第三条 在医院正常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应填写清楚,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放弃现场认领的,应予注明。第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收运尸体。第七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时注明防腐期,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天。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第八条 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扩展资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尸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第十二条 对有土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第十三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对台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殡殓费及公告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第八条 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3.4小时以上的;(三) 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四川省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无名尸体在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火葬场)向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0 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进行处理。爱情滚吧 - 试用期 一级 说的是交通事故中无名尸体的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在进行法医检验后将尸体移交殡仪馆的做法是没错的,但在第二天就火化,要看你们当地对无名尸体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不是合法.一般来讲,找到尸体后第二天就被火化在大多地方是违反规定的.这里一要看是公安还是殡仪馆的责任,如果你们当地有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而没有公告的,公安机关负有责任.二要看公安机关是要求殡仪馆保存尸体还是火化尸体.如果公安机关只是移交尸体给殡仪馆,没要求殡仪馆火化,那么责任要由殡仪馆承担.
先登报纸,之后一周左右殡仪馆火化,要是重大的案件的无人认领尸体,那就会在殡仪馆存放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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