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东 > 东莞市 > 东莞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委,怎样申请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东莞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委,怎样申请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19:07:47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怎样申请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你好,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社区设立。个人不能设立该调解委员会,更不能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如有有争议需要调解,建议到当地居委会、村委会中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设立的司法调解处进行调解。

怎样申请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2,想知道 东莞市 从谢岗汽车站到谢岗镇南面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

你可以从谢岗汽车站走路到谢岗广场,然后在那坐4路公交车,投钱2块,然后上车了就问司机南面村村民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哪,司机应该对那边比较知道吧,这个部门一般都是在村委会那的吧,如果他不知就问他南面村委会在哪,我猜的,如果你找不到答案可以用下我的方法。。。

想知道 东莞市 从谢岗汽车站到谢岗镇南面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吗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就包括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当然可以调解劳动争议。
1、都是调解工作,但是组织形式不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部门,是法律赋予其职能来对劳动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前置的过程中进行的准司法程序。企业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前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部门。2、企业内部解决小矛盾,解决不了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吗

4,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出院手续原件吗

没有也没事,调解需要双方自愿,调解不了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不要去人调委,直接起诉
核对原件,但是不收走,只收走复印件。
一、调解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则。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进行调解。二、调解范围和条件调解范围为普陀区区域内发生的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各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并符合以下条件:1、事故原因清楚;2、事故责任明确;3、物损情况确定;4、未达到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标准。三、组织形式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交调委”),区交调委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设副主任。委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组成。区司法局负责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并会同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做好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区交调委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办公地点设在区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审理科。区交调委设立律师咨询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区交调委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作为工作室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5,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有些纠纷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专业性。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大多具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的特点,比较容易获得纠纷当事人的认同,能够更加有效地调解相关纠纷,充分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残联、妇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务工人口居住区、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即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由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多具有地域性、专业性,实践中,这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纠纷特点的人员担任,例如,消费者协会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退休法官或者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退休医生、医学教授等担任人民调解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相关地域性、行业性纠纷,例如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有关的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集贸市场内的相关纠纷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

6,如何理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

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是针对纠纷当事人而言,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既确定了国家承担的责任(第五条),也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承担的责任(本条),十分必要。1.关于承担保障责任的主体。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2.关于保障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保障,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3.关于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业务用房、办公桌椅、交通和通讯设施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纸张、文具购置费,标识、印章、证件、胸章制作费,水、电、供暖费用,通讯费、交通费等。4.关于保障力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提供,并不以必要为限度,而是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所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仅限于必要的程度,即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最低要求。本条之所以做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承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村(居)一级已经没有财政收入,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数村(居)可支配经费非常有限,要求村(居)完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够现实。因此本条对其承担的工作经费保障的程度进行了限定,仅作为国家责任的必要补充。

7,房屋租赁合同出现争议找什么机关仲裁调解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解决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1)协商在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在日常房屋租赁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问题是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应耐心听取对方的理由和主张。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尊严,对对方持最起码的信任,与对方进行有诚意的协商和谈判,以可找出双方共同接受的和解方案,这样对自己有利,对他人有利。(2)申请调解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狭义的民间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向街道租赁管理所或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属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分别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的调解,也分别是诉讼、仲裁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扩展资料:仲裁调解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其中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仲裁调解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解决房屋租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1)协商在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在日常房屋租赁中,发生纠纷是正常的,问题是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应耐心听取对方的理由和主张,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尊严,对对方持最起码的信任,与对方进行有诚意的协商和谈判,以可找出双方共同接受的和解方案,这样对自己有利,对他人有利。(2)申请调解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狭义的民间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向街道租赁管理所或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局)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属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分别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的调解,也分别是诉讼、仲裁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3)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等情况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除上述情况外,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依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终局性,仲裁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合作开通的房屋租赁纠纷“仲裁快速通道”: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如无评估、鉴定等特别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组庭后二个月内结案;涉外案件在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4)诉讼经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出现纠纷由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事前、事后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才能申请仲裁,否则只能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是对了的 !!! 首先,留下房客身份证原件其次,留下房客工作单位地址以及电话,每周打一次,确保能找到房客再次,每月提前半个月收下月房租以及电水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切记双方签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文章TAG:东莞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委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