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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哪些权限和权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9 13:24:23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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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哪些权限和权力

主要负责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主要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已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对商标局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主要是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告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驳回商标的复审,对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哪些权限和权力

2,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其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什么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单独设立的与商标局平行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故在评审商标案件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工作方式,是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但对复杂的商标评审案件,则可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视案情的需要,召开听证调查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其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什么

3,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划分

商标局的职能是受理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的审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授予或不予授予注册证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评判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两者行政级别是平级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是国家商标局的内部机构,是商标局的职能单位,负责处理商标的驳回复审、争议等案件,其人员一般为原商标局其他职能部门的老人,也是一个比较有权威的部门从法律上讲,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下属机构,是行政管辖关系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划分

4,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在一个地方吗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
1.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下属机构,是行政管辖关系。2. 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3.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商标法》设立的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商评委虽为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但并不负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是商标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应当事人申请实施复审和裁判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由1位主任委员、3位副主任委员、若干位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商标评审委员会现有人员编制70人,内设八个处,现有人员70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巡视员1名,处长9名,副处长17名。 根据上述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法律事务处。综合处——负责综合性行政事务;案件受理处——负责对当事人申请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案件审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律事务处——2、职能:依法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具体职责是:(1)受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决定。(2)受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裁定。(3)受理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并作出复审决定。(4)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以上四项,前三项显然为商标局审查程序的再审,后一项撤销申请虽为直接向评审机关提出,但撤销申请所涉及的商标均为商标局审查注册的商标,因此,其实质仍为再审程序。 由以上职能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复审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是为商标权益人提供一条行政救济渠道,以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以上职能还可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就是确认、维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阻止、撤销当事人的不正当权利。因此,商标评审工作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6,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行商标法2001年修改的,已经很多年了现在还有个草案,讨论中,不知何时正式发布你问的是哪个
题目太大。仅能从个人片面理解与楼主探讨下:首先,了解商评委的职责是什么。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及转让等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要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进行审理;依法参加商标确权的诉讼程序;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不再享有终局裁决权,而是要接受司法的审查,即当事人对商评委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理解商评委“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商评委“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商评委在有他人请求时,依法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如果没有请求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当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时,或因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时,商评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与国家商标局里有相同。但是当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一条的规定时,商评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就与国家商标局的理由不同。商评委的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依他人的书面请求而为的。没有请求的,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这里的依他人请求中的“他人”,不仅包括利害关系人,如在先的专利权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权人,在先的厂商字号权人等,还包括非利害关系人。如某地方工商局曾在1999年向商评委提出撤销“OPIUM”(鸦片)英文商标的申请,商评委依请求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如没有请求,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该驻车商标。第三,商评委裁定程序。 1、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 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 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 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4、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属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怎样评审

你好,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商标评审规则》。标评审的类型(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申请书件: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申请书件: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3、新的事实和理由。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 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申请书件: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申请书件: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3、其它有关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申请书件: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3、其它有关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申请书件: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书件: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其它要求: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申请书件: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3、其它有关材料。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商标评审规则中的期限《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上述规定既符合一般证据法则,又保障了公平,比较灵活,便于操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但笔者有这样的疑问:“何为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为怎样认定,作为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又如何把握?”一般来说,确有 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确实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交,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是指在提交有关证据时尚未出现、后来形成的证据,例如后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判 决。但如何判断囊?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申请人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后,此证据是否予以采信,是否对案件会产生逆转性的影响, 都不得而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只能在裁定下发后,通过决定书中的内容了解到一些信息,但此时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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