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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04:34:09 编辑:东莞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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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不行,你们之间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合同纠纷
不能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是一次性定位,而且是在衡量的时候,你这种情况就应该去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不了这个案例。
这是民事纠纷。。就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到法院起诉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什么意思

答:具体是: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复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制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2113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5261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4102劳动争议仲裁1653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meito
你好!对该法律存在适用中的模糊地方,由司法机关进行明确的解释,该解释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什么意思

3,劳动仲裁法

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纠纷只能在合同履行地(北京)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仲裁机构管辖,不允许双方约定其他地点,并且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你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
只要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天10元根本就是糊弄人。这样的用人单位早点离开,根本就没有发展前途
你可以申请在工作地点仲裁,但如果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要按合法合同进行。更多细节可加我好友,在线律师咨询
可以申请在工作地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应该申请在工作地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于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争议地一般是选择用工归属地仲裁法,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争议属地管辖

劳动仲裁法

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为:1、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服务不足半年为半个月工资,非法辞退应支付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工资2200元;2、450元的不合理罚款;3、7月份到17号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50-100%的赔偿金,赔偿金是否支持要看仲裁的判决,一般情况下需要劳动部门的“责令”环节。请见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仲裁结果一般不会当庭判决,大约需1周时间,既然公司缺席,那么你的主张基本上都可以得到支持。不要着急,稍等就会有结果。
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颁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就业促进法》:颁布时间: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5,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按照法不溯及的原则,以前的例如2007年8月离职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不能用2008年5月才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仲裁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对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是立法者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一个保护性规定,是个例外规定,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一年之内必须提出请求。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时重新计算一年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接着剩余的时间算。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对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是立法者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一个保护性规定,是个例外规定,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一年之内必须提出请求。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时重新计算一年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接着剩余的时间算。

7,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仲裁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裁决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裁决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2016年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仲裁时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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