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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有几位副院长,马尾区法院副院长有几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06 16:08:43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马尾区法院副院长有几位

福州地区基层法院副院长标配都是3位。
你可以打当地法院电话查询一下就可以了!朋友

马尾区法院副院长有几位

2,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哪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成立于2009年1月1日,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全院现有人员332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6.7%,其中硕士47人,占总人数的22.38%,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在哪里

3,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否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呢 搜

是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不是广东人民高级法院,广东人民高级法院是东莞中院的上一级。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你可以向海淀法院执行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否就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呢  搜

4,请问怎么控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嘛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你可以向海淀法院执行申请执行.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或3个月内执结。以下规定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5,为什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知书上是盖没有国徽的公章

那一定是假的。人民法院公章中间必须是国徽。下属法庭的公章没有国徽,是五角星。
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会有执行通知书。如债务人自觉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债务,就不需要出执行通知。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才可能出具执行通知书。(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应盖有法院的公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存根没盖院章不等于执行通知书没盖章)此外,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只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才有履行的义务。如果判决、裁定没有下达给你,那么该判决、裁定有可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以最后一方收到之日为生效时间。但如果是公告送达的话,则公告期满即便你实际上没有收到判决、裁定,法律上亦视为已送达给你),那么你就没有履行的义务。

6,因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了业主怎么办

下面的案例或许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 业主打官司终获赔偿   东莞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了新房,本想好好装修了入住,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工程停工。付女士愤而打起了官司。经过漫长的鉴定和一审、二审,近日,付女士终于赢了官司,装修公司需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 遭拒停工  2010年1月,东莞业主付女士跟厚街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装修公司全部包工,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总工程款12万多元,进场施工后3日内付30%,木工进场施工三日内付30%,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付15%,办理交付手续后30天内付5%。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前,付女士已交定金1000元。后付女士又陆续支付了两期工程款共66900元,合计共付6.79万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按付女士的说法,装修公司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给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也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并要经业主确认的约定。装修公司还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就跟她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她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  付女士跟装修公司几次交涉,但均无效果。对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并算好工程量。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违约 双倍赔偿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一怒之下,向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按未完成项目装修金额的双倍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并交付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等。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了反诉。装修公司称,是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迟延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付女士还私换门锁阻止进场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约6000元,未及时购回装修材料致使窝工、停工损失约11000元。装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多元,并赔偿上述损失1.7万元。但对于这些,装修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该案的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装修公司申请对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付女士也申请对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装修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测量数据与实际不符,包括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均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没有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公司组织双方测量工程量时,装修公司中途离场,事后对测量数据提出异议,但拒绝预缴重新测量费用,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工程项目均为隐蔽工程,装修公司在封闭前应获业主确认,未经确认而导致无法测量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该案停工原因在于装修公司认为业主未依约交纳工程款,且双方对增加工程款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但鉴定显示装修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故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装修公司在没有业主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要求业主重新核实工程量,或直接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均与合同约定不符。综上,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案涉工程实际造价为8万多元,业主已付款6.79万元,尚应付款1.29万多元。合同总价12万多减去实际造价8万多元,即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按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装修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施工进度通知业主准备装修材料,其违约在先,故其诉请业主承担无法正常施工的损失,法院予以驳回。  2012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付女士应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万多元,装修公司应支付付女士违约金8万多元,并应交付付女士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  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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