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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重大交通事故视频,东莞凯通物流2011年8月23日撞人至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8 21:40:00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1,东莞凯通物流2011年8月23日撞人至死

相当不幸
流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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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4月20日东莞有交通事故吗是一名高中女生被撞伤的事件谁能给

小型交通事故一般不上报 除非找到目击者 茫茫大海寻人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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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东莞交通事故评残

可以到岭南法医鉴定中心评残,该所在我楼下的五楼,即东莞市内金澳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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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前发生在东莞的重大交通事故一直是在深圳法院审的现在东莞

应当不是东莞法院要求到东莞审理。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到东莞审理

5,在东莞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工伤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负主责己方次责同

先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认定了,单位必须给你工伤待遇照常支付工资,与交通事故赔偿没有关系!
你好!1、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2、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3、仅供参考。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赔偿.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6,2010年12月18日广深高速从东莞万江往深圳经途中虎门K60000路段

既然是撞到,你车上肯定有对方的油漆,如果你保护好你车上的证据,然后找到相关部门,应该可以立案,特别是你还有这张照片为证。只要你车上的油漆和擦碰位置与他的相符,那就可以轻松拿下了。我觉得这个不是大问题。但因为都没有第一现场,所以全靠你自己举证了。 补充:这个问题看来有区域性存在了,深圳可以东莞就不行?他们的说法有相悖的地方,建议你一找保险二咨询律师,那样就能够快速而且权威的得到答案,我在东莞107国道出过一次事故,撞到一个无牌的人力改装摩托三轮车,后来责任划分也不是很公平,也是由于没有经验,深圳和东莞的说法不同,后来多方咨询才搞定,百度在这方面一般都帮不上忙了,因为你的问题有区域性,最好找专家。

7,今天下午下班时车牌号粤s4939w撞车后逃跑现在已在寻找中请

找一找交警大队让他们早点破案,自己再在事故发生现场,找一下现场周违群众看看他们有什么线索,或在副近看有没有监控视频、电子眼等有拍摄到事发经过。如果有线索就提供给交警大队看对破案有没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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