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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7号粮仓总仓,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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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1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第八条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第九条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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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 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 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 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   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 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   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 1/89 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 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 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 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 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五条 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   一类:150,000t以上;   二类:50,001t~150,000t;   三类:25,000t~50,000t。   第七条 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 2/89 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 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   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   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   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第八条 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 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 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   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   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 化等;   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 3/89 库外水电管线等。   第九条 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   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 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   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2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条件   第十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粮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显著;   二、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 区;   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   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 4/89 低于50年一遇;   七、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纳库: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   二、中转库: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   三、储备库:建在城市附近的粮食主销区和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库点布局要合理,粮库规模 要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设点应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布局确定;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 备布局的要求;   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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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单位职责领导之窗机构设置政策文件工作动态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1日 11:18:31? 访问量:1703次 字体: 小 中 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第二十条?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第二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第三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第三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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